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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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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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减刑不当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应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二、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1)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2)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3)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4)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5)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6)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1)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3)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4)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刑事诉讼法中对减刑的规定是有关减刑程序的适用性进行明确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减刑的适用是需要相关标准的,如犯罪人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认罪情况适用于减刑的,司法机关才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刑。司法机关也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对犯罪人员进行减刑的相关适用,避免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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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我认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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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诉讼费是还要减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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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中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受理费用可以减半收取,而小额诉讼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的,所以是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案件受理费由谁交
诉讼费用具体由谁负担,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根据审理情况决定。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决定双方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按照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
其中如果有专门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6、除了调解结案由双方协商外,其余的都是由决定费用承担。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而要由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8、如果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责令被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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