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高空坠物由谁来赔偿
高空坠物赔偿主体需分情况确定。若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此外,若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二、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怎么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若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由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些使用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房屋无人居住等,则无需承担补偿责任。事后若找到了真正的责任人,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使用人有权向其追偿。
三、高空坠物难寻责任人,法律上该如何担责
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坠物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若公安等机关介入调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所以,遇高空坠物难寻责任人,可先报警调查,同时明确物业责任,不能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使用人需担责。
在探讨高空坠物赔偿主体需分情况确定时,还有一些关联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当确定了赔偿主体后,赔偿的范围该如何界定,是仅包括直接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还是也涵盖间接损失,像因受伤导致的误工费用等。另外,如果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中有多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比例又该如何划分。这些问题在实际处理高空坠物赔偿案件中至关重要。若你对高空坠物赔偿的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精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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