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称打赏附结婚条件,却自认无不当男女关系。”这是卷宗内庭审记录的原文,叶兴强律师整理过往归档案卷时,偶然留意到这句笔录。如此反常的表述,让人不禁疑惑:为何庭审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案件故事?
本案中,被上诉人陈X是某平台主播,上诉人罗X在2025年于陈X直播间多次打赏,累计达451046.35元。后双方产生矛盾,罗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让陈X返还打赏款及维权费用。一审认定罗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直播打赏属未附条件赠与,驳回其请求。罗X不服上诉,主张打赏附结婚条件且陈X存在欺诈。罗X前期自行留存的证据存在漏洞,其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打赏附结婚条件以及陈X存在欺诈行为,这也导致了庭审中出现上述反常笔录。
叶兴强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笔录疑点展开了一系列实操工作。首先,反向梳理取证清单,全面核查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记录、一审庭审笔录及二审补充证据,明确直播打赏的性质和双方沟通内容。其次,结合笔录内容检索同类生效判例,修正代理思路,确定“精准抗辩、紧扣法律、夯实事实”的策略。在庭审阶段,围绕关键笔录展开质证和陈述代理意见。针对“打赏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指出上诉人二审自认双方无不当男女关系,打赏用于主播PK等,无法证明附结婚条件;针对“陈X存在欺诈”,说明陈X未实施诱导打赏等行为,上诉人系自愿打赏,不符合欺诈构成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案打赏系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陈X也未实施欺诈行为,上诉人直播打赏属自主精神消费,不符合赠与撤销法定情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本案可以看出,在直播打赏这类新型网络纠纷中,打赏行为若无明确证据证明附条件,一般会被认定为自主消费。作为消费者,应理性打赏,避免事后产生纠纷。叶兴强律师通过此案也意识到,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要更加注重对证据的全面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庭审前要充分准备,以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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