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较为常见的类型。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给市场秩序和品牌权益带来了严重影响。而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被告人唐被公诉机关指控与同案被告人长期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润滑油等油料产品。其销售金额达38万余元,被查获未销售产品价值4.85万元,从同案被告人处进货金额更是高达121万余元。案发后,唐被刑事拘留并逮捕,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后果。
唐的家属心急如焚,四处寻找专业律师为其辩护。最终,他们找到了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的徐存江律师。徐存江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任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也是该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在刑事辩护领域案件占比约60%,同时在强制措施变更、量刑认定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工伤事故、婚姻家事、合同纠纷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案件占比约40%。
徐存江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和研究。他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唐,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查阅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后,徐存江律师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证据不能直接证实唐销售的商品商标与被侵权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其次,应认定销售金额为已查实买家的38.605万元;再者,唐在一般性排查时主动交代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另外,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产品未对买家造成实际损害;最后,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在法庭上,徐存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自己的辩护意见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论证。他详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情况,指出了公诉机关指控中的疑点和不足。同时,他也强调了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因其系在例行检查中被查获时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意见。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法院最终宣告唐缓刑。
最终,被告人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量刑会综合考虑销售金额、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徐存江律师认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准确把握证据,合理认定销售金额,同时也要关注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这样才能做到公正量刑。
在这起案件中,徐存江律师准确把握案件证据情况,围绕关键辩点展开有效辩护。尽管自首意见未被采纳,但他成功促使法院全面采纳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判决,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这充分体现了徐存江律师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也再次提醒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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