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当我们要去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时,是要承担一些举证责任的。首先我们要上报自己身负债务的证明,而且我们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务均已到达期限,同时债务人又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那么,我们在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期间,我们要去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自己无力清偿已经到期的债务,债权人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自身债务重新调整,或者直接申请破产,然后清算。当我们在申请自身举证责任的重整,或申请破产清算的时候,因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不同情况。以下内容均以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债权人与债务人两者之间是存在债权债务的关系。身为债权人,我们能了解和证明的是债权的金额数、造成债券的原因、约定清偿债券的期限,以及债务人有没有还清偿权金额的情况。而对于债务人拥有的资产的情况和债务人为什么不能及时还清债券金额的原因,我们是不了解的。
因此,我们在申请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的时候,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并不会要求我们上报债务人拥有多少资产,也不会要求我们上报债务人为什么不能及时还清债券金额的原因,而是直接要求我们上报债务人无法清偿已到期限的债务的这一事实。
如何证明这一事实,我们能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我们必须向法院上报债务人对我们是拥有债务的。同时还要上报为什么要建立这份债务?是什么时候建立的?债务金额是多少?债务的性质又是什么等?
2、我们必须向法院上报我们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已经到我们约定期限,而且债务人没有还清债务。如果当初我们和债务人并没有制定合同约定债务归还期限,则只有在我们重新制定合理债务归还期限后,债务人在到达期限后,仍然没有还清的当初的债务,才能看作为是到期债务。
3、我们必须向法院上报债务人没有能力在约定的债务归还期限内还清债务。在到达债务归还期限后,我们已经向债务人提出归还债务的请求,但债务人仍未能还清债务,能够证明债务人不能还清这份到期债务。但如果债务人对自身的债务是连续不断地归还的,如债务人一直是按每个月去归还债务本息的,债务人停止归还后,债务人的行为可以视为不能还清债务的证明。
在我们从以上三个方面向法院上报信息时,有三个问题需要我们格外注意:
一,我们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务是属于金钱给付的性质,那些不属于金钱给付性质的债务是不能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
二,在债务到达约定期限前,债务人提供自身的财产进行担保后,不管我们有没有提出还清债务的请求,在担保的财产没有完全处分和清偿之前,不视为债务人没有归还到期债务。
三,如果第三方对债务人的到达期限的债务进行连带的责任保证,不管我们有没有对第三方提出还清债务的请求,只要我们向债务人提出还清债务的请求而债务人未能完成请求的,都能看作债务人不能还清到达期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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