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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月的一天,法庭内气氛紧张,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二审正在开庭。上诉方保险公司代理人慷慨陈词,强调被保险人杨X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险应免赔。坐在被上诉人一方的戴丽萍律师表情镇定,准备用事实和法律进行有力回击。
这起案件中,杨X驾驶新能源汽车与毛X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毕业于南阳师范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擅长工伤赔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领域案件。接案后,她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一方面,通过调取杨X事故当天的行程记录、平台订单信息等,证实事故发生时杨X并未从事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另一方面,仔细研究保险合同及投保流程,发现保险公司虽有杨X电子签名,但未能证明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时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戴丽萍律师的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不涉及营运,不符合免责条款适用条件,且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戴丽萍律师处理案件时,总会建立详细的案件档案,将各类证据材料分类整理。在另一起劳动工伤案件中,她通过整理的清晰档案,快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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