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1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行二审审理。庭审中,上诉人宁波XX公司的律师提出涉案工程延期竣工责任在被上诉人浙江甲X公司等多项上诉理由。坐在被上诉人席的汪家道律师,冷静地从卷宗中拿出相关合同及补充协议,准备进行有力回击。
这起纠纷中,浙江甲X公司起诉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并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宁波XX公司反诉要求浙江甲X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逾期提供竣工资料违约金。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浙江甲X公司。
汪家道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和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纠纷。接案后,汪家道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他发现合同对付款周期、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约定。为了证明浙江甲X公司的主张,他收集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对于欠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对于拖延竣工验收违约金,虽约定标准偏高但按审计价调整后支持;对于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按调整后标准支持部分;对于逾期提供竣工资料违约金,因消防工程委托他人施工,浙江甲X公司施工部分资料基本齐全,不予支持。
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新证据,汪家道律师质证认为该证据三性有异议且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经审查未予认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处理完这起案件后,会对类似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进行整理归纳。在后续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他凭借之前积累的经验,快速梳理合同条款,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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