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麻X家属满脸愁容地找到我时,我便意识到这是一场艰难的硬仗。他们手中拿着保险合同,眼神中满是无助与绝望,只因保险公司无情地拒绝了他们的理赔申请。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不幸离世,本以为能从保险中获得一丝慰藉,却没想到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
表面上看,这是一起普通的保险合同纠纷。但经过我们团队的深入分析,发现了几个棘手的致命点。其一,保险公司提出长达1年的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认为校外活动应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这给我们对校外活动的定义带来了极大挑战。其二,事故发生在南京公共道路上,既非校园内也非实习机构内,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超出承保区域,这让我们在界定保险责任范围时困难重重。其三,保险公司强调麻X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不属于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范畴,这进一步增加了我们证明理赔合理性的难度。
面对这些难题,我们并没有退缩。正是因为我拥有法律和化学的双学科教育背景,以及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积累的丰富经验,才能想到独特的破局思路。我们所在的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支专业的法佑化成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在处理各类案件时能够紧密协作,为案件的解决提供强大的支持。
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我们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首先,我们强调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学生自行参与的社会活动,这完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的观点。其次,我们指出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作延伸的规定,该情形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再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最后,我们还发现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我们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回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我们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
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家属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说:多亏了刘智律师和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让我们在绝望中看到了希望。我始终秉持着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未来也将继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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