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院裁定终结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看似陷入了死局。但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结果所局限。她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却未履行出资义务,还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刘某是其原配偶,这明显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这样丰富的履历赋予她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在面对此次案件时,她没有轻易放弃。当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菲娅律师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这使得她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有着显著优势。在这个案件中,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菲娅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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