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方完成工程后却拿不到应得工程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当遇到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拖欠工程款时,施工方首先要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审计文件等,这些都是证明自己权益的关键。其次,施工方可以尝试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协商,明确表达自己的诉求。如果协商无果,就要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不要拖延时间,以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
程杰律师代理的这起施工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案,就为施工方成功讨回了公道。本案中,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某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并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两个问题成为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
凭借在浙江工业大学深造时打下的扎实法学理论功底,程杰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确立了清晰的代理方向。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亦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于发包方所主张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律师在庭审中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而且,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执业以来办理1000+案件所积累的丰富经验的支撑下,程杰律师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凭借其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所具备的专业洞察力,深入剖析了该条款的实质,并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理由在于,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因此,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程杰律师的代理工作取得了全面成功,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能够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工方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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