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提出财产分割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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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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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提出财产分割的情况有: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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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提出财产分割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前一种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后一种情况,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

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主要指夫妻中一方向另一方隐瞒收入,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隐藏、赠与、变卖、毁坏或伪造债务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等,另一方并不知情,但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另一方发现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及涉及财产,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这些尚未分割的财产进行再次分割或者赔偿一主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从另一方发现之日起,两年内都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一方有过错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半都是在起诉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起诉离婚时,并没有涉及到财产分割,即便已经判离婚,离婚财产也可以再次进行分割,或者是发现一方有转移或者是隐匿财产,也是可以在次进行财产分割,其他的情况不支持财产在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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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合法吗?
被告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况是合法的,如果同意离婚,可以提财产分割。如果不同意离婚,则涉及不到财产分割问题。《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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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我与妻子感情不和走到了离婚这一步,现在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请问提前分割夫妻财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式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实际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很难下定义的,如果给其下定义的话也只是笼统地概括性地定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不断地出现新型财产,这也是立法的滞后性之所在。夫妻财产分割,是夫妻离婚的一个难点之一,而进行夫妻财产分割,
首先要确定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当前,已出现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如按揭房、股票等,这些财产价值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其价值如何定?该如何进行分割?这是法院离婚审判面临的新型疑难问题,即对变值的财产该如何分割。笔者在这里想谈谈下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些看法。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遵循的程序及分割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
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
其次,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
  
2、把握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婚姻法分割财产的基本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该条规定还不全面,在分割财产时,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人民法院判决,除了依此条规定,还必须把握其他一些原则。具体而言,有如下原则需要把握: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就应遵循平等原则,均等分割。当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承担上也应是平等的。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这是从保障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的,虽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说夫妻绝对平均,也不是简单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对半分割。一般来讲,女性的经济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对男性的,会弱一点,因此,适当照顾女方是必要的。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
  关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般地,离婚案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遵循以上的程序,把握住原则,都能比较好地处理,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型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分割是法院面临的疑难问题,如有的财产价值不稳定,像股票,不断地在变值;还有些财产价值很难确定,如按揭房,其存在形式多样,在分割财产时价值该如何确认等问题,法官在办案中自由裁量权比较大。笔者认为,对这类型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仍要遵循以上程序与原则,再具体个案具体处理,不一定统一分割处理方式。
  
1、对股票等价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对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比较好处理,主要是股票,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这里规定如果协商不成的,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按数量比例分配。如果双方都是股民,这规定固然是好,但面临着的问题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懂得操作,是否就应当依此规定,按数量比例分配?笔者认为,此处理不妥,应尽量调解,劝服当事人采取折价方式补偿。我们法院办一个案子,不但要追求它的法律效果,同样还有追究它的社会效果,不能顾此失彼。当然,这里折价也面临一个问题,那就是该如何认定价值来分割?笔者认为,认定这个价值,
首先要确定分割的一个时间点,以这个时间点的股票价值来定并进行分割。这里这个时间点,笔者认为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股票价值来进行分割。不管是在离婚同时分割财产还是离婚后再行分割财产,这都体现一种夫妻间财产分割公平原则,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原则。对双方都是股民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依此条规定处理,但这个数量的确定,也应以法院开庭审理财产分割当天收盘时的交易结果计算股票数量来进行分割。
  
2、对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是一个原则性处理方向规定,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案件时,对房产的分割应该依此规定进行分割处理。这里讨论的问题是对按揭房的分割处理,处理方向把握住了,但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来确定按揭房这一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范围,而且分割房产的同时还面临着购房的还贷问题,而且,面临房价的升值问题,在分割时应如何把公平折价问题等等,这是面临的新型问题。
  实践中,按揭房有几种情况,如有的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有的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有的是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也有的是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等。面对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先确定按揭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购房的,或虽是婚前按揭购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间的财产支付的等,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或婚前虽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购房的,婚后还贷的等,应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按揭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然,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也只是属于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后一种情况好处理,关键是前一种情况,认定该按揭房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如何分割呢?如果未还清贷款的,是否还要分割这个共同债务。还有,面临房价升值的问题,该如何公平分割?笔者认为,已还清贷款的,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方向处理,但要照顾不分割房子的一方,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提高一些;对未还清贷款的,分割时以遵循当事人的协商意见处理为主,如果达不成一致的,不对该共同债务进行分割,而在分割时评估价进行折价补偿的比例上降低一些。这里两个比例的多少,个案具体认定,也要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婚姻的存续时间、夫妻各自的经济情况等。
  笔者认为,房价只能以离婚时房子估价为准,对以后的升值,是个不确定因素,法院处理时不予考虑。此外,对以子女名义登记的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笔者认为,以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为准,如果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在认定上应区别对待,如果是子女是未成年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子女已成年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里考虑的是是否属于增与问题。
  夫妻财产分割的其他一些问题
  夫妻间离婚财产分割,实践中,情况多样,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这是最常见的,而且另一方也很难举证证明。这也是离婚案件审判的痼疾,虽然法律规定,一方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可以向法院起诉再进行财产分割,但实践中都很少实现的。而且,立法上虽规定对一方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并不具有威慑力。
  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可以建立夫妻财产制度,来确认、规范夫妻间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所得的共同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的财产关系,比如两人在登记结婚时,必须提交夫妻财产状况书面材料等。蔡梅风
  最高法就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人民法院审理因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与以往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解释
(二)》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等。因为处理时可能会涉及到夫妻以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问题,所以实际审理时遇到的问题很多。《解释
(二)》对以下几种财产形式的认定问题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近些年出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如何定性;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什么时间作为判断取得的标准问题;如何具体分割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组织中的出资问题;对争议房屋以何种价格计算、如何确定归属的问题。
我与妻子感情实在不和去年离婚了,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一直没有谈好,请问离婚 不提财产分割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只提离婚不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是一种诉讼策略。
律图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原告起诉到法院的时候,在律师的指导之下,都会采取一定的策略,例如离婚起诉状上边只提出依法判决离婚,而不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是为了避免提前缴纳诉讼费的一种延时策略,因为原告起诉的时候,法院会立即收取诉讼费的,诉讼费的收费标准就是根据你提供的财产金额大小,如果没有财产分割,上海地区的发只收取200元诉讼费,外地收取300元诉讼费,如果提到财产,超过20万元,那么法院加收诉讼费,比例大约在1%以内,在上海来说,一套房屋动辄几百万,对应的诉讼费也不是小数目。
二、被告有权利提出财产分割要求。
当然了,这是原告起诉的一种权利,就是可以暂时规避法院巨额诉讼费的问题,但是离婚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来说,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而且是只要有一方提出要求,法院都应该进行处理。出了原告又起诉的权利,被告当然也有权利提出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只要被告提出来,法院必须要调查事实,然后依法处理。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提夫妻共同财产,表明不希望法院处理,那么法院也不会管的。
有一点要注意,离婚诉讼只能处理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如果财产设计到子女或者父母,都无法追加他们作为被告来参加诉讼,程序上不允许,所以,涉及第三人的财产,无法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这个要注意。只能等待夫妻离婚以后,才能提起分家析产的诉讼,所有产权人都要参加才能分割。
当然了,无论法院是否会判决离婚,也都可以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和价值,并且记录在案,防止后续一方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而且如果为了避免财产转移的情况,无论被告还是原告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将房产查封或者银行账户冻结。
三、只有离婚的前提下,法院才会按照共同财产数额实收诉讼费的。
无论是原告在起诉的时候提出财产分割要求,预先缴纳了诉讼费,还是后续被告提出财产分割要求,法院追加了诉讼费,只要夫妻不离婚,法院最后都不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前收取的诉讼费也都会退还给你,只是过程麻烦一点。
【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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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适当照顾女方。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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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不能提出离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什么情况不能提出离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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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
1、《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即我们常说的登记离婚。2、《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即起诉离婚。夫妻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等的问题上未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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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未分割,提出财产分割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的年限专业说法应为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1、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时结束。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权则始终存在。也就是说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遗产被分割完毕,继承人认为遗产分割损害其利益的,遗产继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里的二十年是指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提讼了。
法律之所以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当你知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应该积极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时财产未分割,提出财产分割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的年限专业说法应为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1、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时结束。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权则始终存在。也就是说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遗产被分割完毕,继承人认为遗产分割损害其利益的,遗产继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里的二十年是指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提讼了。
法律之所以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当你知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应该积极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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