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冯某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他的世界瞬间崩塌,意识到自己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他在担任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家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咨询、信息等帮助,先后收受多人感谢费共计7.5万元。公诉机关以受贿罪对他提起公诉,这意味着他可能要面临实刑的处罚,他的生活和事业都将陷入绝境。
在这个绝望的时刻,冯某找到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在2007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贾超颖律师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尤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案件后,贾超颖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提出部分款项(3万元)不构成受贿,因为被告人未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仅未设置障碍。他深知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对于受贿金额的认定至关重要,曾经在检察院和法院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证据的搜集和分析对于案件的走向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于是,他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对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进行了深入调查。
同时,贾超颖律师还指出案发后被告人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被告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他了解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能够与冯某进行有效沟通和疏导,让冯某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据理力争,提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工作表现优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然而,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某构成受贿罪,金额为7.5万元,对于辩护人关于部分款项不属受贿及构成自首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法院也认可了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悔罪、退缴全部赃款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冯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退缴的7.5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贾超颖律师等辩护人的努力下,法院虽未采纳免予刑事处罚及部分金额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但充分考虑了被告人认罪悔罪、退缴赃款等情节,最终适用缓刑,避免了实刑执行,体现了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裁判效果。贾超颖律师始终秉持着“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拼尽全力。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还曾长时间在宜宾交通广播电台做客《律师在线》节目,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这次案件的成功辩护,再次证明了贾超颖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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