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二、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包括从事办厂、设立公司或企业、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营等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有很多情形特别复杂的离婚官司,可能在一时半会儿之内都拿不到民事判决书,在此期间,也不能影响到正常的生活秩序,所以很多人可能看中了合适的楼房以后就打算买房,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又正好处于打离婚官司的关键时刻,最好是等离了婚以后再买房,或者买房的时候要明确不是使用的夫妻共有财产,否则就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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