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某水泥制品公司的负责人满脸焦虑地找到朱晨阳律师时,朱律师就意识到这是一场硬仗。该公司向上诉主张某建材公司等多方应支付供应水泥制品的一百余万元货款,然而一审判决却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公司不仅拿不到辛苦赚来的货款,前期投入也可能付诸东流。这一局面,让公司陷入了极度的困境,仿佛所有的希望都破灭了。
朱晨阳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是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的高级主办律师,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海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海口市律师代表大会党代表。他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战经验。面对这起案件,他冷静地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致命点”。其一,上诉人提交的《购销合同》无原件核对,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这使得合同的真实性无法得到有效证明。其二,《结算单》出具人未经被上诉人授权,且被上诉人不认可其为员工,这让结算单的效力大打折扣。其三,送货单签收人无法证明与被上诉人有关联,代付工资款项也无法证明系被上诉人委托,符某某还不认可支付过货款,这些证据的缺失使得上诉人在举证方面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面对如此困境,朱晨阳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制定了破局策略。正是因为他熟稔海南省法院处理案件流程,拥有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才想到从上诉人提交的“巨业公司代理人电话沟通调解方案”的通话录音入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朱律师成功论证该通话系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所作妥协,不得在后续诉讼中作为对巨业公司不利的证据,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朱晨阳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优势。他善于准确分析案件关键,提早预判,以100%的效率工作,绝不拖沓。他深知诉讼只是手段,实现当事人利益才是根本,始终坚持想尽一切办法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朱晨阳律师的努力为企业后续的维权保留了重要的思路。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虽然这次没有成功追回货款,但朱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让我们看到了希望,后续我们会继续配合朱律师维权。在这场艰难的诉讼中,朱晨阳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当事人的权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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