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周先生一脸焦虑地找到陈步青律师时,陈律师就知道这案子棘手。周先生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工地污水处理项目工作时受伤,公司只付了部分医疗费,却以他是“临时工”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更不愿为他申报工伤。没有劳动合同,没有社保,这工伤认定和赔偿简直是难如登天。
陈步青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2年执业至今,拥有大学本科学历。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他深知,本案存在几个致命点。其一,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确认劳动关系的一大障碍。其二,被告公司一口咬定周先生是临时雇佣,不承认从属关系,增加了确认劳动关系的难度。其三,没有社保记录,使得证明劳动关系缺乏有力的官方证据。
面对这些难题,陈步青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工伤案件的经验,制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链锁定劳动关系”的诉讼策略。正是因为他拥有丰富的工伤案件办理经验和对相关地区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的熟悉,才能想到这一步。
他首先指导周先生全面梳理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能够证明工作内容的证人证言、显示被告支付工资7784元的银行流水、工作期间的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的送医记录以及被告支付医疗费的凭证等。虽然这些证据看起来零散,但陈步青律师巧妙地将它们串联起来。工资由被告发放,说明周先生的劳动是有报酬的;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表明周先生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劳动成果由被告享有,进一步证实了周先生与公司之间的关联。这些都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坚称周先生只是“临时雇佣”,并以“不必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否认劳动关系。陈步青律师针锋相对地指出,即便是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的用工形式,也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他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强调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时间长短、是否签订合同均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陈步青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有力的法律论证,让被告的抗辩显得苍白无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原告进入被告公司后,被安排在被告承接的项目工作,其工作内容是被告的业务范围,劳动成果由被告享受、劳动报酬由被告发放,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被告辩称原告系临时雇佣,但即便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亦不妨碍劳动关系的成立。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周XX与被告洛阳某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拿到判决书时,周先生虽然没有说什么,但感激之情溢于言表。陈步青律师用他的专业和经验,为周先生的工伤索赔铺平了道路,也再次证明了他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实力。他所在的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栋14楼,如果你在江苏地区遇到劳动工伤纠纷,不妨寻求陈步青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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