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20号案件:一场围绕民间借贷展开的法律纠纷,成为了张丽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一次重要考验。劳动争议案件的书面意见上,张丽律师用红笔着重标记出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在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中,原告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3月20日,原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且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张丽律师在书面意见中详细引用多地法院类似案例裁判观点,以此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年满50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入职,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案:举证限制责任范围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先后出借共计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中,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诉称,被告白某某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双方因公司印章、股权变更等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数万元及利息。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避免了因诉讼程序可能产生的高额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等。
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被告谢某某签订主播演艺经纪合作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须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违约,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数万元及律师费。张丽律师同样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解决方案,避免了诉讼程序的漫长等待和不确定的判决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于指定日期前履行完毕,若违约则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且原告有权对下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张丽律师执业于河南言一律师事务所,是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法学学士。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民商事领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她在处理案件时,善于引用各地案例增强说服力、通过举证限制责任范围、运用调解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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