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竞争中,企业常常会陷入各种侵权纠纷。比如在商标权纠纷案中,上诉人佛山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主张南通某电器有限公司、南通某电器经营部及南通某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其商标权。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这类商标侵权纠纷,王丹律师在知识产权领域处理过不少。
王丹律师所在的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接手XX公司的案件后,王丹律师凭借江苏科技大学研究生、理工科+法学复合背景以及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优势,为XX公司提出核心答辩意见。指出XX公司仅为发包人,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发包工程,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主观上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
依据《商标法》,法院认为XX公司虽构成“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但能举证证明产品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其明知侵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区已交付多年,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但要求XX公司在未售楼盘和将来拟开发楼盘上不得使用侵权产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亦不拆除已交付产品。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南通XX公司认为被告海门XX某纺织品厂生产、销售的“中空透气坐垫”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王丹律师代表XX厂提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该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同时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前端中部的凸起与凹陷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王丹律师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对产品设计差异的精准分析。
这两个案例给企业带来启示。面临商标侵权时,企业应保留好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遇到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要深入分析产品设计差异,抓住关键区别点进行抗辩。企业在经营中要注重知识产权合规,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总之,企业在面对侵权纠纷时,合理运用法律规定和证据,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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