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发生于甘肃省某县某乡。20XX年X月X日,上诉人YX从当地农商银行某支行贷款后,当日便将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仅口头约定,未出具书面借据。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却一直未还。YX为了追回借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然而,一审法院以YX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这类民间借贷纠纷,高杰律师已经有7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浙江工商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证号为16204201810074717。高杰律师所在的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迅速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他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上诉逻辑。
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高杰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高杰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他向来敢说,敢做,敢拼,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促使二审法院纠正一审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偏差。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高杰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XXXX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XXXX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民间借贷中,首先需要重视书面借据的签订,避免因证据不足而陷入被动。即使没有书面借据,也要注意保留款项交付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等。同时,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高杰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务纠纷等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他的专业能力和办案风格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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