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判缓刑的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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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判缓刑的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故意伤害判缓刑的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伤害缓刑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伤害判缓刑的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第一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第二写出有异议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该罪责的事实依据;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第四量刑建议;落款等内容。

二、故意伤害罪的客官要件是什么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故意伤害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如果满足申请缓刑的条件的,可以选择聘请一名专业的律师为自己书写辩护词,对这样能大大提高缓刑甚至是减刑的成功率。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对于社会的治安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对他人的生命财产也是有着很大的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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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以供采纳。
一、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依据法律规定,刑法定义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
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
2、具有法定的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割裂。
二、 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仿真枪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决认为:“该签定书既描述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明确了被鉴定枪支符合枪支结构,即表明被鉴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意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仿真枪”。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
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2006)长公刑技痕迹字第095号长沙市公安局行事科学技术
枪支鉴定书是本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定义上枪支的法定证据,也是该鉴定书的结论为:经鉴定,其中13支枪具备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但是,没有认定具有“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
据此,可以证实,张海的仿真枪不存在刑法定义上的社会危害
性,因此不适用刑法处罚。
一审判决称,该鉴定结论没有具体描述枪支能致人死亡或者丧
失知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判决书割裂枪支管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危害性。
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分析鉴定书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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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执法者不应支解法律故入人罪
一审判决把司法解释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管理法第46条之界定仿真枪即非军用枪支违背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释是在法律范围内执行法律的解释,并不是否定、割裂枪支管理法第46条的解释。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回避了枪支管理法第46条规定,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社会危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危害性,就不能定罪。
一审判决违背了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结论:一审判决有两个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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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
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前科。对于此次案件的发生是被告人一时激愤的表现,且此次案件中被告人对受害人伤害较低仅造成轻微伤,并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被告人通过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帮助教育,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悔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一审庭审时,被告人亦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也是较轻的。
三、被告人积极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的原谅。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向被害人客建超赔偿了8万元并取得了其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量刑意见》第3.9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因此,可以考虑对被告人进行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等非监禁刑。《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明确,以后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没有造成实际严重损害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被告人年纪较小,给被告人悔改的机会,给予被告人张某某从宽处罚,因此被告人宜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较妥。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给被告人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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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具有从轻、减轻的酌定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犯罪后,能全部、彻底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其本人供述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一致,说明被告人已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整个过程来看,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且也得到公诉人的认可。

3、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家属在交警处理本案交通事故期间与受害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被告人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76000元,且该赔偿已给付到位。该事实有赔偿协议书可以证实。被告人的赔偿标准大大高于法定标准(注:死者陈孝生 周岁,伤残赔偿金只能按农村标准计算五年),这说明了被告人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并希望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

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贯较好。

二、被告人陈某的行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符合适用缓刑的量刑条件。同时,该罪名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给死者家属精神安慰,并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从被告人的行为可以看出,其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陈某所在村委会也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以前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该村委会还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村委会也具体证实了帮教措施及帮教责任人。
居于上述三点,被告人陈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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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蔡亲属的委托,指派张永峰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根据我们会见中听取的被告人蔡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并查阅其全部案卷材料,同时依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及法庭调查的事实,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对于起诉书中所起诉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该案以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所述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更为准确,请求法庭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是于2012年7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即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的,陪同其一起去自首的还有其堂姐蔡,因为当时南凤派出所在协助淮安市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抓捕时,以为被告人蔡的弟弟蔡是犯罪嫌疑人而将蔡抓捕,当时公安部门并不知道实际犯罪嫌疑人是被告人蔡,被告人蔡在得知其弟弟被抓后,就和蔡一起到南凤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派出所后其也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然后其才被转送到深圳市公安局民治派出所,而不是民治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所述的被告人蔡是被该所民警协助抓获(以上情况有深圳市公安局南凤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可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被告人蔡的投案行为已经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节。
三、辩护人对起诉中指控的被告人蔡2011年10月份以来售出包装好的“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以及卖给陈青梅“电视棒”密码卡5000余张的事实、定性和证据有异议。
首先,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仅仅凭被告人蔡的供述和其所谓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其售出“电视棒”5000个左右,共计3万余元,且支付宝交易记录仅能证明他们之间有经济往来情况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交易物品类型,因而在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显然证据不充分仅凭被告人蔡、陈的供述和陈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棉毫卖给陈5000余张密码卡,而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同样证据不充分。综上,其实际所卖的“电视棒”个数和密码卡张数可能远小于以上数量。根据2003年8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互为证言并据以定案。虽有被告人供述,但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的,不能定罪处罚”。所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及不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情况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就认定被告人蔡的交易数量、数额,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其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淮安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来看,“电视棒”仅是可以作为传播淫秽物品的工具,其本身并不是淫秽物品,密码卡本身更不是淫秽物品,而且密码卡在卖出后可能还存在损坏、丢失以及没有使用等情况,所以不应以它们的数量作为量刑的依据,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基本一致,同时,被告人蔡系初犯、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蔡犯罪所得数额较少,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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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的犯罪行为,社会影响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其售卖的对象特定,而且购买的人有可能只是为了收看正常的卫星电视,以上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七、综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虽已构成犯罪,但因为其父亲10几年钱就身患残疾,使其较早辍学到深圳打工以补贴家用,打工期间因为受到深圳当地市场环境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缺乏,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目前,其家中还有一个刚满月的孩子和80多岁奶奶需要其抚养、照顾。请求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其犯罪情节、所得数额、社会危害性结合其的认罪态度等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蔡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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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母亲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XX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XX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一,XX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XX发生性行为的事实。
从XX的陈述中可以证实是在XX自愿的情况下发生性行为,发生性行为的地点是在XX,XX设施是相对简陋,根本没有隔音措施,在被告人要发生性行为时,如果违背XX的意志,XX完全可以大声呼喊,向XX老板、或其它住店的人求救,然而XX并没有呼喊。公安机关对XX询问笔录记载“我就听XX在楼下跟老板说什么,我没听清楚。”,从二楼可以听到一楼的谈话,从这些笔录中可以看出如果XX呼救,完全可以避免性行为的发生。在公众居住场所被强奸,应该采取最有效的办法,化解危险和伤害,然而XX的行为反映了是在半推半就、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二,XX在脱离被告人监控下,没有立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二、XX自愿做“小姐”,在卖淫的过程中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一,在XX与XX单独在一起那晚,XX见XX年龄小没有与其发生性行为,愿意帮助XX,说服XX不要做“小姐”,第二天是XX送XX到被告人面前。如果说XX是在被告人监控的情况下,这段时间XX完全可以脱离控制,并且XX愿意帮忙,然而XX没有离开。这些行为表明XX自愿做“小姐’’。

二,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介绍卖淫,被告人并没有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危及李某人身安全与自由的行为。言下之意,在受害人开始卖淫的时候,其行为并非违背受害人自己的意志,也没有受到被告人的暴力胁迫。
三、被告人XX有酌定的从轻处罚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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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犯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仅发生两次卖淫行为,卖淫次数较少,相对来说,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只要今后加强对其正面教育,完全可以将XX改造成遵纪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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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绑架从犯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标题辩护词,写清受被告人委托代理此案依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应从轻发落的理由。对案件的详细分析,总结应缓刑处罚,结尾署名。专业律师的辩护对于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时有着很大的帮助的,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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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妹在一家饭店工作,最近给朋友开假发票让查了,现在案子到了法院要开庭了,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虚开缓刑辩护词,虚开发票罪辩护词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
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
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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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有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刑事有罪辩护词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的基本详细信息;认为有罪的判决错误的事实与依据;涉及到的其他有关情节;最终陈述申请;时间等内容。刑事有罪辩护词一般都是由专业的律师进行书写,没有格式上的要求,只要保证内容详细准确一句充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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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叔叔去年来了一家酒店,因为拖欠员工工资让起诉了,现在还有一个月要开庭了,不知道怎么处理,我帮忙问一下劳动争议被告辩护词范文,辩护词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1、首部(1)标题。首行要写明标题(2)呼告语。
(3)前言。主要包括三项内容:
一、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据;
二、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辩护内容的来源;
三、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具体表述如:“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2、正文在具体制作辩护词时,应当分以下几部分:(1)辩护的理由、观点。(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2)结束语。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如无罪、有罪但罪轻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3、尾部尾部应当写明辩护人的姓名以及发表辩护词的时间。这就是一份中国刑事辩护词范文了。
我的一个领导因为安排亲戚工作受贿让别人给举报了,现在他让检察院查了,马上要开庭了,我想帮忙问一下贪污辩护词范文,请问辩护词主要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近亲属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法律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关于受贿罪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现有证据形成的法律事实,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就本案而言,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至少应当同时具备两点: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非法收受了他人的财物,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首先,被告人没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的财物是君临天厦的房产及其配套设施。而这套房产的所有书面资料都可以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是赵某,而不是王某。从法律上,房产的所有权是以登记而不是以实际占有或者使用为标准的,所以被告人不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也就不存在收受该财物的事实。
退一步讲,即使该房产是以赵某的名义登记,而实际上是被告人享有,公诉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是被告人非法收受的。从本案证据上,即没有行贿人的指证,也没有受贿人的供述,房屋是以什么方式成为被告人所有无法得到确切的认定。从整体来看,被告人与李某关系很好,很有可能是情人关系(张某、崔某供述),甚至人们认为他们之间是特别好的情人关系(张某供述)。在这种情况下,在李某有相当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两人之间互赠财物(王某也经常给李某财物),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法律上是完全允许的(纪律上另当别论),不属于非法收受。
2、被告人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
辩护人认为,从广义来讲,交流创造利益,而利益推动交流。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也是一种交流,所以利益的存在是一种自然。如果几个人,尤其是几个朋友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互相给对方带来一定的利益,那非但不违反法律规定,相反还是有积极意义的。所以辩护人认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是指为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否定性的利益。而本案中,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为李某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二项利益是被告人找公安局交涉为李某平息欠款事宜。从案卷材料可知,当时因为经济纠纷,有人纠结带黑社会性质的人员,每天在东方之珠在酒店闹事,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辩护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协调各方面力量对此进行处理并最终给予平息是对良好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事情,并不是给李某谋取刑法意义上的“利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三项利益是被告人为商业银行南环支行拉存款。很显然,被告人帮忙拉存款、以及打电话请求存款单位“少动这笔款”是为了银行或者说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李某的利益。同时,拉存款在银行界是经营需要,各行都有存款任务,都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去拉存款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这一利益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当然,该笔存款后来被李某以犯罪的手段占有使用,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此明知,且拉存款就是为了给李某实现犯罪目的。所以被告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为李某谋取的第四项利益是帮助李某、崔某逃避处罚。这一点,将在以下观点中具体阐明。
二、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被告人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疑义。这里,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本罪,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客观行为,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愿望。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田某的证言可以说明被告人可能存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行为,但这仅仅是可能,再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印证田某的证言。在这种情况下,该证言属于单独证据,即使是采取“相对证据说”进行证据认定的民事诉讼也不能对该证言作出认定,更不要说采取“绝对证据说”的刑事诉讼。所以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实施了“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在主观上并不知道、至少也是并不一定知道李某、崔某、张某等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实施的一系列包括对有关举报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被告人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会减轻某些人的罪责,但被告人的本意只是要追究犯罪,不能说为了追究犯罪,而该追究造成了他人责任的减轻就认为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的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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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自我辩护词包含哪些内容
在我国相关的刑事诉讼自我辩护的辩护词应包含案件的异议、案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进行书写。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递交办案的人民法院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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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一个表弟他在单位管财务,前几天挪用公款让单位给告了,现在在检察院侦查阶段,我现在想要帮忙问一下关于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辩护词内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师事务担任涉嫌挪用公款案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挪用公款的罪名没有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检方介入前,向学院主动投案、如实交待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第
(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中,2009年2月10日本案被告人刘科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其所在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投案,案发前即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了《悔过书》,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协助单位查账、对账,使案件在侦查部门介入之前,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刘科的〈悔过书〉及检方的《归案经过》及庭审中调查的事实,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是接到工院的举报而立案的,而工院的报案来源于被告人刘科当天向学院的主动交待。所以,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二、被告人刘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可以酬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刘科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其本人在平时工作中,是一个勤免尽责、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多次获得单位的嘉奖。被告人刘科犯罪的起因在2007年时下半年开始,用理财方式通过周转学费赚钱,再把学费归还。所以,辩护人认为,刘科的主观恶性小。人民法院应本着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判案原则,给被告刘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2、被告人其挪用手段不恶劣。从本案的事实可知,被告人炒股和买彩票时,只是将已在自己个人银行帐户上的款项转到自己的证券帐户上,没有采取挪用公款罪通常采用的欺骗、造假帐等手段。
3、被告人刘科在案发前向学院交待了全部问题,在归案后主动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情。这说明被告人知罪、认罪、悔罪的决心,悔过表现很好。辩护人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三、关于被告人刘科挪用公款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刘科挪用单位的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就其所造成的后果,本辩护人认为不是很严重。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庭已经查明,刘科挪用公款的主要去向是用来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福彩和体彩机构是国家政府设立的一个公益机构,隶属于民政系统,发行彩票是国家募集发展福利、体育事业资金的一个手段。被告人刘科挪用公款主观上是为了自己中奖获利,获利的目的是为了向学院还款。但客观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学院的学费转移到了福彩、体彩中心的帐户上,把国家政府的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倒腾到另一个口袋里了。所以这些钱并没有因为刘科的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损失,而只是改变了钱款的用途。这与那些挪用公款后做生意亏本而不能偿还的挪用公款案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所以,请法庭在对刘科量刑幅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刘科的这种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因素,以有别于挪用公款后彻底损失掉挪用的公款案件。
四、关于退赃的问题,我们认为被告人刘科实际上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学费二十余万元,余款被告人主观上原意退赃,只是客观上退赃不能。
根据洪山区检察院对工院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的询问笔录及对学院报帐员的询问笔录,刘科在2008年9月份时,向学院上交了22万余元的学费,即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了部分挪用的学费。由于刘科的挪用公款的钱均用于购买股票及彩票,为了能够积极还款,被告刘科将中奖的金额也投入其中,导致今天的后果。
另外,被告人刘科参加工作时间不长,又与前妻离婚。父母远在宁夏农村,家庭经济情况很差,父母均有重病在身。被告人刘科在案发前本想通过借款方式退还挪用的公款,后来没有筹到。所以,我们认为在退赃问题上,刘科主观上是愿意退赃,只是客观上确实退赃不能。
五、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是被告人刘科导致走上犯罪道路的外因。
本案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混乱、学费管理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而且这种错误也没有及时被改正,这在客观上诱使了被告人刘科实施犯罪行为,学院制度缺陷的延续也是导致被告人刘科在长达二年多的时间原因,导致挪用数额的增加。被告人刘科工作后产生的拜金主义思想和法律意识谈薄是其犯罪的内因。本案的另一事实是刘科既非财务人员,也没有经过任何财会知识上岗培训情况下就履行直接收学费有职责。而且学院方面也违反相关会计制度,长期对学费收取方面不进行核查、对帐。这个后果的产生,其中学院的过错是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个犯罪情节与一般的积极主动寻找作案机会的犯罪有所不同,法庭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这个因素,对被告人刘科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刘科有自首的行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很好,虽然挪用公款的数额巨大,但其主观恶意小,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请法庭在对被告人刘科量刑时,充分考虑到这些情节。
辩护人: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肖小勇律师
200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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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哥哥和他的朋友现在在外面容留别人吸毒,哥哥被被人给抓到了,哥哥容留了别人吸毒了之后,现在需要去做容留吸毒的辩护词,容留吸毒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我堂弟涉嫌了入室抢劫罪了,对独居的女性家中进行了抢劫了,弄到了不少的现金,被抓后判了缓刑,缓刑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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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曾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曾华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检察院平检诉刑诉〔2011〕19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曾华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曾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七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并非惯犯。
被告人曾某系初犯,之前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一个还不满21岁的孩子,一个人来到离家千里之外的苏州,身上带的钱花光了又无法向家里开口,一起的伙伴生病了没有钱去医院看病,一时贪念酿成了千古恨。犯罪后被告人曾某是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曾某的时候,曾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2.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某的家属已经全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且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告人曾某也委托本辩护人向被害人道歉。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出具了《谅解书》及《证明》,对本案中曾某的犯罪行为充分表示谅解,希望法院能够对曾某的行为予以从轻处理。
3.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曾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曾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曾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并委托本辩护人给被害人当面致歉。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曾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
本案被告人纯属临时起意,事前并无预谋,且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采用殴打被害人等暴力手段、更没有使用刀具等具有杀伤性的武器,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人身伤亡,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5.本案情节轻微,抢劫数额较少。
在本次犯罪行为中,被告人曾某等共劫得现金22元,抢劫的物品经过苏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进行了鉴定,其抢劫的物品价值为130元,抢劫数额较少,情节轻微。
6.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且主观恶意性不大。
被告人仅读到初二就已经辍学,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更为淡薄。实施犯罪时还未满21周岁,虽然在法律上已经为成年人,但是其心智还不成熟、生活的阅历经验还很浅薄,辨认能力还相对较低,本次犯罪纯粹是在无知的情况下所为,而且只是临时起意,抢劫的动因是因为身上没有钱了、也是因为另一被告人郑佑青生病想要凑钱去医院看病,这与事前有预谋的犯罪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7.被告人患有左侧基底节区海绵状血管瘤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
被告人在2009年6月17日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出左侧基底节区有海绵状血管瘤,并进行住院治疗。出院时,医生叮嘱需要长期吃药,并定期去医院复查。出院以后,被告人连续吃了几个月的药。另,被告人还被检测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希望法院能够从轻量刑,因为被告人在里面多待一天其自身病情恶化的危险性就高一些,而对于其他人而言被传染的几率也就越大。
综上所述,被告人曾某此次犯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已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本案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亡,且被告人年龄较小、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又患病,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曾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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