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公司于2022年12月登记成立,张XX持股52%,曾XX持股48%。2023年8月,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进行增资扩股。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曾XX分四次向陈XX账户转账及现金交付380万元作为投资款。2024年4月,双方进行结算确认曾XX已出资380万元。后因经营产生矛盾,曾XX于2023年底接手公司经营管理,2024年9月退出。曾XX一审诉请解除协议、清算财产、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曾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未查明投资款去向,认为协议应解除,投资款应返还。
唐雪榕律师接受被上诉人张XX、陈XX及原审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后,深入案件细节,明确核心代理方向。她梳理证据,指出案涉380万元是曾XX对公司的投资款,并非对张XX、陈XX的个人款项,曾XX起诉主体不适格;《股东合作协议》已实际履行,投资款用于公司经营,曾XX主张解除协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曾XX诉求返还投资款实质为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陈XX系代公司接收投资款,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精准辩护,法院采纳代理意见
惠X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曾XX支付的380万元投资款已用于公司经营,且双方已结算确认。XX公司仍在经营,曾XX未证明张XX存在根本性违约,其主张解除协议、返还投资款缺乏依据。关于投资款去向,曾XX未提供初步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陈XX系代公司收款,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最终,法院采纳唐雪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雪榕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凭借其在公司经营合规与合同风险处置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她曾承办过百余件相关案件,熟悉公司纠纷处理流程和法律规定,这使得她能迅速抓住“投资款性质”“协议履行状态”等关键争议点,构建起清晰的辩护逻辑。
普通人应对建议与律师帮助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公司投资纠纷,唐雪榕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在面对股东合作协议履行、投资款性质认定等问题时,普通人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关系和自身权益。唐雪榕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收集有效证据,如《股东合作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她在处理大量公司纠纷案件过程中,熟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准确判断投资款性质和协议履行状态,避免当事人陷入抽逃出资等法律风险。同时,唐雪榕律师还可以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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