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领域沉淀,聚焦劳动争议
2017年,刘双律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开启了他在法律行业的征程。执业以来,他承办了各类民商事案件,涵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各类商事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业务等多个领域。在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担任值班律师期间,他接触了大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在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担任特邀调解员的经历,让他熟悉了法院案件审理流程与纠纷调解技巧。
在处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刘双律师逐渐发现劳动争议案件有着独特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这些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一个公正的判决能够改变一个家庭的生活。于是,他开始聚焦劳动争议领域,希望在这个领域深耕细作,为劳动者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有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员工罗先生在成都市XX公司工作,公司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他购买社保。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等。仲裁阶段,罗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未获得支持。
刘双律师接手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他发现,公司虽然声称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但在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罗先生因身体原因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因此,刘双律师认为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公司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
在离职时间方面,罗先生称因家庭问题请假,但公司不认可。刘双律师仔细审查了罗先生提供的电话录音等证据,虽然录音存在合法性争议,但结合其他情况,为后续的辩论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于工资标准,公司与罗先生存在争议。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公司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而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采信了罗先生主张的月工资数额。
在经济补偿金方面,刘双律师认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刘双律师的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7,315.5元。
沉淀:深耕劳动争议,专业服务劳动者
通过这起案件,刘双律师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此后,他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方法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不断提升自己在该领域的服务水平。他始终坚守专业、负责、真诚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劳动者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领域,刘双律师正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劳动者撑起一片公平正义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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