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可能会遇到在工作中受伤却不知道该找谁赔偿的情况。就像王X遇到的这件事,给大家提了个醒。
福悦商务楼工程(现为肿瘤医院),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把部分工程发包给了李X,李X又雇佣了王X到工地干活。2018年3月10日,王X在昆明市西山区XX(现肿瘤医院)工地焊接水槽。当时天黑,现场环境不熟悉,有个6米左右的深井上面只盖了几块木板,没有任何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王X不小心踩上去,直接跌落至负二层,导致昏迷和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王X产生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一系列损失。李X垫付了部分医药费用,但对于王X合理的赔偿要求,双方一直谈不拢。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甚至不接王X电话,谈判根本进行不下去。王X没办法,只能起诉到法院,希望能依法获得赔偿。
王X委托了满林强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满林强律师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1000多件案子,光是工伤(工亡)领域的案件就成功办理了600多件,尤其擅长工伤不予认定案件。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满律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理念,一直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法庭上,原告诉讼请求是让被告连带赔偿359107.53元,还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XX公司说和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自己既不是发包人也不是分包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说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计算方式和标准都有错误,并且要求返还出于人道垫付的费用。被告李X则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真正找原告干活的是XX公司工作人员,自己没雇佣过原告,原告受伤是因为XX公司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
满林强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为原告进行了有力的辩护。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x》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个案子里,从各种证据能看出原告是为被告李X提供劳务,和李X建立了劳务关系,所以李X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要对原告的伤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XX公司把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李X完成,并且对施工工地的深井没有设置必要的围挡或安全防范措施,疏于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所以XX公司要和李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淡薄,对自身安全防范疏忽大意,自己也有过错,要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2019年0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X、昆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X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7682.32元。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发包人不能随意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否则一旦出了事故,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对于提供劳务的人来说,自己也要有安全意识,注意保护自己。如果在工作中受了伤,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满林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以后大家遇到类似的问题,也可以像王X一样,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普法总结与风控建议:对于发包人来说,在发包工程时一定要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管理,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对于提供劳务者,工作前要了解工作环境和安全风险,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自身安全。如果不幸受伤,要及时就医,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赔偿事宜。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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