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要跟他老婆离婚,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关于离婚财产未分割法律规定的问题
[律师回复]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 、工资、奖金 ;
(二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三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四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五 )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二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四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五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 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认为在 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 地解决,并提出 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 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 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 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 10年以上 的 ,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 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 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 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 财产为 5, 另一方财产为 3, 差额应为 2, 财产为 5的一方给对方 2, 财产少的一方变为 5, 财 产多的一方变为 3, 是又不公平了。 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 但合理了又不合法, 智者千虑, 必有一失 )
5、 已登记结婚, 尚未共同生活, 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 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处理时应
考虑财产来源、 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 各自使用的财物, 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 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lt;一 gt;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 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条与该解释冲突,所以不再适用 )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 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 夫妻共同财产, 原则上均等分割。 根据生产、 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 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 , 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 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此处立法者显然考虑到了 5-2=3的问题 )
10、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 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 分得该生产资料 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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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 种植业等, 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 有 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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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后 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 装修、 原拆原建, 离婚时未变 更产权的, 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 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 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 补偿另一方 ; 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 释,期限应不仅限于 8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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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 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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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 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 要求暂住 的, 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 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 享 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 “ 一方生活困难 ” ,是指 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属 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 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 可以是房屋 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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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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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 , 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 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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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离 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 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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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 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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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 离婚时, 如结婚时间不长, 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 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一方要求析产的, 可先就离婚和已 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 ; 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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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 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 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 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 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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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属于事实婚姻的, 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 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的有关规 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 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 情形分别处理:
(一 )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
(二 )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 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
(三 )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 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 有争议的, 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 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 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 2004年 4月 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
需注意的事项:
1、 这里的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是指从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 (因一方或双方 死亡 ) 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
2、这里的 “ 所得 “ 是指对房产权利的取得。 包括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取得 ; 对房屋所有 权的取得,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与是否实际占有该房屋无关 ; 包括以夫妻一方 或双方名义取得。
3、 对 “ 一方的婚前房产 ” , 在 1980年 《婚姻法》 中未将婚前财产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但在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6条 中规定:“ 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 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 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 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从而确定 了婚前财产通过时效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 现行 《婚姻法》 未吸收上述司法解释中 关于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因此, 从 2001年 4月 28日起上述关于婚前财产 转化的司法解释应当不再适用。
4、夫妻对其房产的约定属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因此,该约定必须符合合同成 立、生效要件。以上就是关于离婚财产未分割法律规定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