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50万民间借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继承人A先生、B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情,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借据》与转账记录金额吻合,证人F先生的证言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
对于诉讼时效抗辩,上诉人主张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但汪育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诉讼时效未届满。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结合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对于利息约定,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得到合议庭认可。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这种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她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敏锐地捕捉关键细节,精准地运用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在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纠纷案中,委托人某发展公司认为供应商在确定中标人前就供货且价格商定,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诉请确认《采购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超付货款。两上诉人以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上诉。汪育倩律师及其同事从程序问题、合同效力、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代理答辩和论证。
在程序问题上,主张一审法院为查明合同单价是否显著高于市场价值,依申请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程序合法。评估机构及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规,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该评估报告应作为定案依据。一审合议庭不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程序正当。
在合同效力方面,紧扣招标程序启动前供应商已实际供货且价格与后续中标价一致这一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认定该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合同》亦属无效。
在责任承担辨析上,针对另一上诉人以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观点,指出有证据表明案涉绝大部分货款经由该公司流转并由其实际控制使用,其与合同签订方在货款处置上存在紧密关联,且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其与实际供货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于法有据且合乎情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方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执业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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