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周被辞退,能否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最新修订 | 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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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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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服务:509人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律所: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2511911067 电话:15728043556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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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25年2月27日,缪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3月4日却收到《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劳动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因证据不足、解除事由界定模糊等问题导致处理困难。朱秀芳律师接受缪某委托后,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全面梳理证据,在庭审中有力驳斥公司解除事由。最终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入职一周被辞退,能否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博弈时常发生。下面来看朱秀芳律师处理的一起典型案例。2025年2月27日,缪某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一周后的3月4日,某建设公司就向缪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以其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决定于3月5日终止劳动关系

这起案件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缪某作为被告(实际为维权方),其核心诉求是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及开具离职证明。在仲裁阶段,缪某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驳回了缪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张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理由为缪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朱秀芳律师所在的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朱秀芳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此前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接手案件后,朱秀芳律师与陈xx律师第一时间与缪某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梳理核心争议脉络。他们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该焦点展开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他们认为,某建设公司主张的解除事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向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在办案过程中,存在不少难点。首先,证据收集方面,需要全面且有针对性地收集能反驳公司主张的证据,如缪某的工作履历、社保参保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以证明缪某不存在公司所说的问题。其次,法律适用上,要精准把握《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和法定程序。再者,公司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提供一些看似合理但实际缺乏证据支持的解除理由,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针对这些难点,朱秀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们指导缪某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例如,对于“简历造假”,缪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未举证证明缪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入职时即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对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某建设公司向缪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亦无事实支撑。对于“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或由缪某制定,在缪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朱秀芳律师还处理过一起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9月19日,江甲与李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向江甲购买货物后,未足额支付货款,经双方结算,李某向江甲出具欠条一份,明确载明拖欠材料款,约定每月按固定金额还款,于2022年底前全部归还,若存在拖延付款情形,需按银行四倍利息支付。还款期限届满后,李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拖欠货款经江甲多次催讨仍拒不支付。江甲委托朱秀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江甲深入沟通,全面了解双方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货款结算过程及催讨情况。结合案件事实,她指导江甲整理并固定关键证据,包括能够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催讨过程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出具的欠条等,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最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全部诉讼主张,判决李某支付江甲剩余拖欠货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承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在上述案件中,朱秀芳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她精准锁定争议核心,避免陷入对赔偿金额的无效争论,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全面梳理证据链条,针对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收集反驳证据,从事实层面削弱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在庭审中,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清晰阐述违法解除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有效反驳公司诉讼主张。同时,在案件结束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同类维权风险。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她精准梳理案情明确维权方向,固定关键证据夯实胜诉基础,通过专业庭审抗辩实现当事人诉求,成功追回款项,并为当事人及同类纠纷主体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交易风险。

实践意义:在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审查较为严格,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解除事由需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与明确的法律/制度依据,并符合法定解除程序。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合法有效的合同及明确的欠条等证据是认定欠款事实和主张逾期利息的重要依据。

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等纠纷,朱秀芳律师能够精准锁定争议焦点,全面梳理证据,通过专业的庭审抗辩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劳动案件中有力驳斥公司解除事由,在买卖合同案件中成功追回欠款及利息,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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