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环卫工工伤十级赔偿案,申请人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受伤,经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申请人受伤后,与被申请人就工伤待遇支付产生争议,遂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多项赔偿共计约11万元。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以此来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广宇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强调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同时,梁广宇律师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仲裁委采纳了梁广宇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仲裁委以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
梁广宇律师在处理此类工伤案件时,注重指导当事人梳理关键证据,明确法律依据和赔偿标准,精准聚焦维权重点,同时利用法律规定应对对方的缺席和拖延策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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