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拿回200万+租赁费,为企业挽回损失

最新修订 | 202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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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强律师
张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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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8年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001201810033074 电话:15736223269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建设工程领域资深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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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秦皇岛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对簿公堂。案件难点在于被告未按时支付租赁费,且涉及多个项目的租金、赔偿及利息计算。张志强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原告成功拿回200万+租赁费及相应利息。
助力拿回200万+租赁费,为企业挽回损失

张志强律师现从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法学专业出身的他,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办案风格细致、稳健。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0余件,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纠纷、重大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执行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尤为擅长从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抽丝剥茧,找到案件胜诉的关键。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了解他的办案风采。

在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中,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局集团有限公司产生纠纷。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宁县城乡供换供水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工程,后签订退场协议书解除合同并约定工程款保证金等事宜。然而,双方就工程款支付和保证金退还问题产生分歧。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963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保证金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承担仲裁费诉讼保全费用。被申请人则不认可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认为退场结算金额为暂估,后续处理遗留问题产生费用应扣除,且工程未验收,保证金未达退还条件。

张志强律师接受西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收集了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宁县城乡供水换供站及以下建设项目一标劳务协作协议等相关合同,以及申请人缴纳2000元履约保证金、被申请人已支付部分款项及代付民工工资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张志强律师依据这些证据,向仲裁庭阐述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最终,仲裁庭认定合同合法有效,支持了申请人部分工程款及保证金请求,对利息请求部分支持。被申请人需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182元,并以8182元为基数自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退还保证金2000元。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与上诉人(原审被告)XX庆XX公司就工程款问题产生争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补充协议,公司返还公司超付工程款8870.8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张志强律师作为XX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针对争议焦点,如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施工主体及工程款归属、210号楼遗留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处理等八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调查。他收集了相关的施工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在二审中向法庭充分阐述了XX庆XX公司的观点。经过审理,法院认定21号楼及对应地下车库由公司施工;210号楼遗留工程工程款10408.53元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塔吊及施工电梯司乘人员工资23万元由公司承担等关键事实。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已付款未超过公司应收工程款,不存在超付事实,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驳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重庆XX公司因工伤认定问题与阆中市资和社局产生纠纷。20年1月5日18时27分,赵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无责。20年11月11日,阆中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重庆公司。重庆XX公司主张自身并非案涉工程的承包方和实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路线不合理,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张志强律师接受重庆XX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他发现案涉工程由阆中市型建材有限公司发包,合同最初拟由未注册成功的“重庆炉窑科研有限公司”承接,最终由自然人荆签字,实际由荆承包施工、自行管理工人、收取全部工程款。重庆公司曾向赵发放工资、向人局提交关于对赵申请工伤认定的回复,但上述行为均系应荆要求,为帮其合规开票、利用公司免税额度,公章亦由荆找人加盖,双方无真实工程承包或劳动关系。在法庭上,张志强律师依据这些事实,向法院阐述了重庆XX公司的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阆中人局作出认定时已尽到审查义务,主观无过错,但核心证据缺失,认定重庆公司为用人单位主要证据不足,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由于认定错误的根源是重庆公司违规出借公章、协助他人虚开发票,过错在该公司,故由其承担50元案件受理费

租赁合同纠纷中,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广东XX公司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原告依约提供了租赁物,但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赁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林苑项目租赁费2,226.9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月湾项目租赁费4193.1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张志强律师接受秦皇岛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梳理。他收集了租赁合同、租赁物交付记录、租金结算单等证据,在法庭上向法官阐述了被告的违约事实。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林苑项目尚欠租金2,17.94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原告丢失租赁物的损失688.95元,支付原告运费134.09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原告月湾项目尚欠租金4793.1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从20年7月31日起。最终,张志强律师为原告成功拿回200万+租赁费及相应利息,为企业挽回了损失。

张志强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多个领域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他不仅擅长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在债权债务、行政诉讼等领域有着出色的表现。他始终秉持着“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事无大小、倾尽全力将每一件委托事务办到极致”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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