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一场刑事庭审中,凌泽阳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了多起案件的审理。凌泽阳律师执业于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刑事辩护中心副主任,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五载有余,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余件,尤其专精于诈骗、毒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类案件。
在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庭审中,公诉机关开始出示证据。公诉人将常住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等书证依次摆在法庭的证据展示台上,同时示意书记员在投影屏幕上展示相关内容。凌泽阳律师坐在辩护人席上,身体微微前倾,眼睛专注地看着投影屏幕和展示台上的证据。当公诉人出示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时,凌泽阳律师轻轻皱了下眉头,拿起笔在笔记本上记录着什么。
进入质证环节。凌泽阳律师站起身,整理了一下自己的衣服,然后走到证据展示台前。他拿起银行卡交易明细表,仔细查看后,向法官示意。法官微微点头,凌泽阳律师开始质证。他指出,虽然该银行卡涉案流水总额显示为人民币336.00元,但其中部分流水与电信诈骗案的关联性并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法官听后,用笔在笔记本上记录了下来,然后看向公诉人。公诉人迅速翻开自己的文件夹,查找相关资料,随后向法官示意会在后续进一步说明。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某通过“飞机”软件与上家商议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公诉人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以及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凌泽阳律师认真查看每证据,在看到手机截图和抓捕视频时,他用放大镜仔细观察细节。当公诉人出示完证据后,凌泽阳律师再次站起身,走到证据展示台。他指出,虽然林某某帮助转移的现金涉及三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共计30万元,但其中转移张某某7万元属犯罪未遂,且林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法官认真倾听,不时点头,随后询问公诉人对这些情节的意见。公诉人回应称认可部分情节,但强调林某某的行为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在卿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案件中,由于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此次庭审主要是对之前的证据和不起诉理由进行说明。凌泽阳律师作为辩护人,向法庭阐述了卿某某具有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所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法官仔细听取了凌泽阳律师的阐述,查看了相关的社会调查情况,确认卿某某系在校学生,与家人关系较好,有固定住所,具备在居住地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无再犯罪的危险性。最终,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在张某某、陈某某、苏某某、蔡某某四人诈骗案中,庭审进入辩论阶段。凌泽阳律师与另一位辩护人刘律师共同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凌泽阳律师强调,虽然张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但他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应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蔡某某,凌泽阳律师指出其当庭认罪,应考虑这一情节。法官认真听取双方的辩论意见,在双方发言结束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凌泽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每一个案件的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审查和质证,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他始终秉持着“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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