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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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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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有: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等内容。具体情况涉及方面比较多,而且内容较为复杂,我们在正文中进行详细说明。
如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

一、如何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都需要注意什么?

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有: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等内容。

二、依据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5、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

6、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7、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8、职工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10、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员工自入职公司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权益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于用人单位一种的保护和约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阅读,对有异议的条款一定要协商清楚,切不可草草了事,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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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的一款新产品现在找到了,销售的下家需要签订合同,我想咨询一下商业合同签订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就。商业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签订销售合同是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一份销售合同签订的好坏牵连到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慎之又慎。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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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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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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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家里攒够了钱要买个房子,这也是第一次买房子,想要了解下载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需注意问题
一:买卖合同主体如何明确?
  在签订买卖合同中,应先审查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身份信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同双方是否具有签约的权限。
首先,签订主体只有真实存在,在发生纠纷时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如虚假的公司名称、虚假的身份信息等,则可能有发生纠纷时无法向一方主张权利等法律风险。
其次,如果当事人无权签约,则所签合同的效力则存在不被承认的风险,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作为买卖合同的卖方,如合同中的卖方对所出卖的标的物,不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则其与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作为买方,则丧失了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权利。
  需注意问题
二: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如何明确?
  买卖合同中应视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如标的物为机器设备,应在合同中标明该机器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家、型号、出厂日期等等;如标的物为房产,则应标明房产地址、房产证编号、房屋所有权人等信息。
  另外,在对标的物的数量约定中,应避免使用“一袋”、“一车”、“一批”等笼统的字眼。
  需注意问题
三: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如何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机器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明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合同的关键。如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向买方提供样品的,最好将样品进行封存。如果双方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需注意问题
四: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标的物交付方式、地点,如产生运输费用的,将由哪方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应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由卖方送货,还是由买方提货。对于“交货地点”也应当明确约定,因为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卖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买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根据《合同法》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有以下几种方式: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另外,对于运输费用的产生,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标的物的价款是否包含运输费用,如不包含,相关的运输费用由谁承担,运输费用如何支付等等。
  需注意问题
五: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履行期限?
  有的买卖合同对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约定,如“一个月内履行完毕”,但从何时起算一个月没有约定,这就容易使双方产生歧义,都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如果将期限明确化,约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毕”,则就避免了歧义的产生。
  需注意问题
六: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款项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
  在实务中,有的买卖合同只是简单地约定合同款项的金额,对于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却未作出约定。这一漏洞将为支付方无限期不支付或迟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关款项是用现金支付还是转帐支付,如是转账支付,是转到哪家银行何人的账户内,合同中都应作出明确约定,以便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需注意问题
七: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要条款化。很多合同对违约责任没作约定或约定太过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这个约定就太过笼统,实务中很难操作。具体应明确,违反合同的哪条约定,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如:质量不符、数量不符、未按时足额付款、未及时交货等等,不同违约情况应制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另外,违约金的数额要具体化、数字化,以便于向违约方主张。
  需注意问题
八: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条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或单方解除。协议解除双方同意即可。单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这种单方解除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约定,并明确解除时的通知义务及责任的分担。
  合同一般可约定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但也可约定附条件或附时间生效。在此还应注意签字生效,签字或盖章生效,签字加盖章生效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很普遍,不论是否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要是买卖就需要一方交付货物,一方接受货物,但有时候一方可能会因为交付货物有质量或数量问题而拒收。可该拒收行为有可能给买卖双方都带来损失,为了避免“双损”的局面出现,最好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问题后的处理方式,并避开模棱两可的语言表述。以上是对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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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都写最低工资吗?
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并不是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最低工资是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在试用期工作的员工,其所得到的工资不能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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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表哥由于在离家很远的地方工作,所以想在那个地方买一套房子,所以他想在很想知道签订买房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项:关于五证
陷阱: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二项: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关于房产证
陷阱: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 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七项: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
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的方式介入。
2、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
3、买受人也应签订三方都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应与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第八项:关于各方责任范围
陷阱:如果因开发商的各种原因(如:五证不全、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买受人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我和几个朋友要去外面工作,我们打算一起买个房子,在售房处看中一套房子,问一下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通过经纪公司成交二手房,我们一般会遇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
一、房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是以房子为买卖标的。房子作为不动产,起特点是价格高、法律关系复杂、各方利益牵扯多,因此按照合同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仇、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八大要素”,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全面规范、合同内容严谨有效。那么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八大要素就是:
①买卖双方的姓名、住所地址;
②房屋情况,如是否空置、装修情况等;
③房屋面积;
④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等信息;
⑤房屋成交价;
⑥房款的支付方式、时间;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取的方法。
以上八个要素关系当一个合同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以及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因此在签约《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签订买卖合同注意事项。《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虽然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但只是一个制式合同,买卖双方应当根据各自的情况,在补充协议里详细将各项事宜写完备,以免造成纠纷甚至是经济损失。
另外,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对于房子的情况、价格和支付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后,有一些相关的他项权需要格外重视。
二、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在二手房交易中这个中间人就是房产中介机构。
这个合同中不仅明确约定了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的义务,还约定了居间代理费的金额、支付时间的约定。
最近公司想要进行房屋托管,要签订房屋托管协议,想请问签订房屋托管协议都需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回复] 房屋托管协议
托管方(甲方):
受托管方(乙方):
根据《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 房屋托管给乙方。
第二条 托管期: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托管,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条 托管的房屋如因产权或者拆迁等发生纠纷,一律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涉,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四条 乙方在托管期间对房屋有使用权,但不得破坏房屋的现有设施。
第五条 房屋仅作居住使用,
第六条 房屋内现有家具和电器:
第七条 房屋内家具、家电及其与水、电等相关的设施,在托管期内出现非人为损坏,甲方有责任将其修缮完好,也可委托乙方修理,但相关费用经双方确认后由甲方承担;如果出现人为损坏,乙方应该负责修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托管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求对方同意。托管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应付对方 元的违约金。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甲方可终止此合同:
1.乙方拖欠房屋租金;
2.乙方人为破坏房屋及其内设施,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装屋内设施。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乙方可终止此合同:
1.房屋及其内设施由于非人为损坏而不能使用,甲方拒绝修理或拒绝承担修理费用;

2.由于自然之力造成房屋及其内设施严重损坏而不可修复,给乙方带来诸多不便。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或者出现其他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有违约,均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分配方式:甲乙双方核定房屋租金为(见附价格单)乙方为甲方寻找客户,有业务发生时在甲方核定价格内乙方将按15%比例拿提成,超出核定价格部分甲乙双方各按50%分配。如低于核定价格成交,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仍按15%提成。(附价格单)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按次结算,双方开立帐号,每次结清费用。甲乙双方确认客户预定时间及价格后,乙方代甲方收取定金,甲方须保证客户正常入住使用房屋。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甲方、乙方各执1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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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都有哪些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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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是做工程的这次的工程项目比较大需要签订一份工程合同 想问一下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
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
①资质情况;
②施工能力;
③社会信誉;
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五、工程预付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4条。
2、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3、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项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4、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
六、工程进度款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6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第286条、《建筑法》第18条、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35条。
2、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它结算方式。
七、材料设备供应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
7、28条款时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他方法)。
八、违约条款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应约定承包人对《通用条款》第14条第2款、第15条第1款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3、还应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4、违约金与赔偿金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法,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后产生争议。
九、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2、如果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辖限制。
3、如果选择诉讼方式,应当选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是地域管辖)。
4、合同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关于补充条款: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补充,按顺序排列如4
9、50……。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
在签订工程合同时,首先要注意合同的主体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确定,再注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违约条款和合同的补充条款等,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以上是对签订工程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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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在房地产公司的手里买了一个房子。经过我们双方就协商要签订购房合同的,公民订立书面合同的注意事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引起重视的: 第
一、在签订合同以前,经营者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审查资质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签约对象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授权委托权限、 企业年检 证明等等,必要时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如有条件,在合同签订时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从而减少 企业风险 。公证机关和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公证和见证时,一般都要再次审查,通过这些专业人士的参加,并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增强合同的有效性。 第
二、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 第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 根据合同诈骗的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第
四、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 履行债务 。 第
五、明确合同签订地。 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合同的签订地。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便于追究合同诈骗及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意义。 第
六、力求合同文字表述的准确 合同作为当事人交易的行为准则,必然要求合同具有实用性,方便操作。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但一定要明确。同一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合同条款的用词用语要达到明白、准确、通畅,理解上无歧义。不要让容易发生歧义的文字出现在合同文本当中,俗语说一字千金,合同错一个字很可能会造成几千元、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如定金与订金的含义就有天壤之别,定金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 履行债务 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定金具有惩罚性,其目的在于保证交易的完成。在实践中不少人将定金写成了“订金” ,而“定金”和“订金”的作用和法律效力是有差别的,“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功能。 第
七、合同条款应齐全。 虽然每一份合同的内容不一样,但是它们都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条款,这些条款包括:
(1)、签约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
(2)、合同的标的(应当注明品名、规格);
(3)、标的物的数量;
(4)、质量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时间;
(6)、标的物交付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 合同争议 的方法;
(9)、其他特别约定条款;
(10)双方的盖章或者签名,合同签订日期。 当然,签约各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它的条款,但这些基本的条款应当齐备。 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特别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规范与完整。 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个体经营者习惯采用口头上的君子协议。这是很不严肃的,极易引起争议。在经济活动中除非立时结清者外,都应采用书面形式,详细载明合同中的具体事项要求。有时候,有的人在签订合同时,请人代表做主、代签姓名。这种做法,事后容易产生歧义和纠纷,应尽力加以避免。
三、重视仲裁条款。 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应确立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名称,以便事后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双方确定的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 合同争议 。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当所签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就可利用仲裁条款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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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都写最低工资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签订劳动合同都写最低工资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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