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依约交付租赁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之后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一审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包括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这一判决依据的是此前关于合同履行和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新的法律适用,原告可能因被告公司的注销和复杂的债务关系陷入难以追讨欠款的困境。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的朱俊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作为二审代理人参与案件。朱俊健律师检索到《民法典》中关于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承继的规定,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同时,针对央企集团提出的“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确认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在钢模板租赁方面,虽无书面合同,但朱俊健律师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修改前的规定在公司合并注销后债务承担方面不够明确,使得债权人在追讨债务时面临诸多困难。而《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如果按照修改前的规定,原告可能难以让母公司承担责任,而依据《民法典》,原告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民法典》的这一规定在类似案件中具有普遍意义,为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后盾,朱俊健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表现也为建筑设备租赁行业维权树立了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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