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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为例,2024年3月20日,赵某某与武川县某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3500亩土地,赵某某支付定金40万元。但涉案土地为村集体土地,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未报备,且赵某某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告发现合同违法后,于2024年3月24-25日全额退还40万元。赵某某以被告单方违约为由,诉请解除合同、赔偿定金18万元。按照呼和浩特当地法院对合同纠纷的审查习惯,这类涉及土地承包且可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院会重点审查合同的合法性。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法律分析和证据准备提出了较高要求。
内蒙古启韬律师事务所的杨洋律师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合同纠纷领域的律师,他精准抓住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这一核心,提出合同无效抗辩。他论证定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原告未提示说明,应属无效,并提交类案支撑“同案同判”。他清晰梳理土地流转法定程序,有力反驳原告违约主张。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洋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案涉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自始无约束力,不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已全额返还40万元,无需赔偿,驳回了原告18万元的赔偿请求。在处理合同纠纷之余,杨洋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不同地区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在呼和浩特,对合同合法性和证据的严格审查,让每一起合同纠纷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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