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海嘉定区的一起离婚案件中,核心细节在于原告提供的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这一证据成为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关键。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感情不和,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争取孩子抚养权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而被告辩称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该租赁合同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律师收集证据过程
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律师工作的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指导原告进行全面的证据收集和整理。首先,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重点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其中就包括这份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同时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此外,还收集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证据准备工作
盛春龙律师围绕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做了一系列准备工作。第一步,对租赁合同的内容进行细致审查,确保其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清晰无误。第二步,将租金收据与租赁合同进行核对,确认二者在时间和金额上的一致性。第三步,整理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原告长期在外租房居住的事实。
庭审交锋
在庭审中,盛春龙律师向法庭出示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清晰指出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被告面对这些证据,难以反驳。法官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认真审查和核实,要求被告对分居原因作出解释。被告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陷入被动局面。
案件结果与证据作用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孩子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车辆折价款7500元。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证据在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证明了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符合婚姻x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应准予离婚的规定,从而使原告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案件胜诉。盛春龙律师作为上海博群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高级合伙人,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利用这份关键证据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他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案件处理,还获评上海市嘉定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2013、2016、2018年度),在上海嘉定区具有良好的声誉。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