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争议的起诉状,拉开了张XX与某餐饮管理公司之间纠纷的序幕。原告张XX于2024年3月6日入职该餐饮管理公司从事后厨工作,月工资数千元,受公司管理。然而,2024年3月20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之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9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张丽律师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开始了紧张的准备工作。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在书面意见中引用潮州、秦皇岛、宁德等地法院的类似案例裁判观点。她先是对原告入职时的年龄进行了深入分析,原告入职时已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接着,针对被告公司内部登记信息中无原告的排班表、考勤记录等材料这一情况,张丽律师结合多地判例进行论证,增强了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在庭审中,被告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被告造成,双方之间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且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2024年3月6日到被告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称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被告处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丽律师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其中民商事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案件。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张丽律师同样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二百万元,后刘XX出具借条,约定本金随要随还。原告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张丽律师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成功限制了郑某某的责任范围。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某餐饮管理公司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以及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张丽律师通过调解方式,帮助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达成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在某生物科技公司与白某某的纠纷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登报公告作废公司相关印章,双方配合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股权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数万元等。在某传媒文化公司与谢某某的纠纷中,经调解,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数万元,分三期履行,若违约则按更高金额支付违约金。
张丽律师作为河南郑州的一名律师,不仅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还拥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的身份。她曾为多家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其论文房地产领域“明股实债”法律问题分析被河南省律协投融资专业委员会2021年度论文集收录。她始终秉持“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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