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四川省宜宾市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方某、胡某、曹某(均系未成年人)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因口角发生冲突,三名被告人持甩棍、酒瓶及拳脚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脾破裂,经鉴定为重伤二级、八级伤残。案发后,三名被告人被抓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曹某的命运悬于一线。
此时,曹某的家属找到了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的贾超颖律师。贾超颖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便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9年取得《律师执业证》成为专职律师。他曾先后在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实习,担任书记员和助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办理技巧。
贾超颖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数千件,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千余件,尤其专精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及侵犯财产犯罪、组织卖淫犯罪、开设赌场犯罪等案件,同时在贪污贿赂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接手曹某的案件后,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案件办理经验,仔细研究了案件细节。他注意到,被害方在此次冲突中存在一定过错,这是一个可以为曹某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曾经在检察院和法院实习的经历让他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律会充分考虑其年龄和初犯等因素。
贾超颖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阐述了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害方存在过错,同时强调被告人曹某系初犯且为未成年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他还积极与曹某及其家属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进行有效的疏导,让他们积极配合案件的处理。
在庭审中,贾超颖律师凭借丰富的庭审实战经验,有力地为曹某进行辩护。他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重视。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但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方某有立功情节。同时,法院采纳了贾超颖律师提出的被害方过错、初犯、未成年人等从轻处罚意见。
最终,判决结果出炉。被告人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被告人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是三名被告人中刑期最轻、缓刑考验期最短的判决结果。
贾超颖律师一直秉持着“律师的价值源于精湛的法律服务,律师的职责体现于尽职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把曹某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为曹某拼尽全力,最终成功为曹某争取到了优于同案犯的量刑结果,实现了避免实刑、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的代理目标。他曾获得2018年度宜宾市优秀青年律师的荣誉称号,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也得到了社会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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