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9月8日,对于建筑木工吴X来说,是一个噩梦般的日子。这一天,他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眼部不幸受伤。经认定,他的伤情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一场关于工伤赔偿的纠纷就此展开。
吴X所在的工程项目虽已按建设项目整体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部门在他受伤当日17时许才完成他的实名制新增录入,录入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同时,在工资标准方面,劳动合同约定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这是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吴X感到绝望,不知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候,他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她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
接手案件后,刘瑶凭借处理百余起相关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注意到案件的核心问题。对于参保滞后的问题,她深入研究《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明确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曾经在处理多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经历让她知道,工资标准是本案的另一个关键难点。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律师据理力争。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她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4273元计算。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双方均无法证明真实工资,她向法院提出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9243元/月计算的合理请求。对于护理费、医疗费等费用,她也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计算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律师的部分观点。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瑶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吴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践行了一名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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