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黑龙江甲服装有限公司陷入了一场多层委托加工逾期交货引发的退款纠纷。该公司作为定作方,委托丹东某公司加工棉服45791件,而丹东某公司又将加工业务全部转委托给大连某国际贸易XX,被告再次委托大庆某公司在监区进行实际生产。
双方约定针对其中5400套棉服,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加工费254880元,被告承诺按期交货。然而,被告逾期未交货,在微信沟通中明确承诺:如无法发货则全额退还加工费。原告多次催告无果,为避免损失扩大,私下直接向实际生产方大庆某公司付款提货。提货后,被告主张原告私自提货构成违约,拒绝退还已收的254880元,原告认为自己重复支付加工费,被告因此免于向下游付款构成不当获益,遂诉至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在这起复杂的案件中,原告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刘瑶。刘瑶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三年以来,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四大核心领域案件。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近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为专精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含工伤)案件。
刘瑶接手案件后,凭借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仔细梳理了多层委托加工链条中的各方关系和合同细节。她注意到,虽然各方存在独立的层层委托加工合同,原告与被告之间未成立正式加工合同关系,但被告在微信中明确作出发货不能则退款的承诺,这一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同时,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加工费,又另行向实际生产方付款提货,被告因此无需再向下游支付费用,客观上构成获益,基于公平原则应予返还。
在庭审过程中,刘瑶准确地阐述了案件的关键要点。她指出,微信沟通形成的承诺可作为认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被告不能以原告私自提货构成违约为由拒绝退款。并且,按照实际生产单价42.5元/套计算,5400套对应加工费为229500元,超出部分及多提200套对应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的观点。2025年8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加工费229500元;被告以229500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刘瑶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她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针对案件特点精准施策,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起案件也具有典型意义,它表明在层层转委托的加工合同中,即使无直接书面合同,一方作出的退款承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定作方为止损直接向实际生产方提货的,虽存在程序瑕疵,但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与不当获益规则,判令中间方返还重复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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