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XX厂称已按约供货,但XX公司未支付货款,XX公司则反诉称部分货物未收到,要求返还预付款。这场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临沂市XX厂在一审中请求判令XX公司偿还货款634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等费用。XX公司则反诉要求XX厂返还预付款5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XX厂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效,XX厂已履行供货义务,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判决XX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驳回XX公司的反诉请求。
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包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违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等。在这个关键时候,临沂市XX厂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是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现任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同时在民商事纠纷方面也有丰富经验。
在接手此案后,苏湖城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注意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规格60﹡2000﹡25mm的枫桦板木材是否交货。XX公司称未收到该批次货物,但苏湖城律师从多个方面入手寻找证据。他研究了双方的交易方式、付款时间、发票抵扣等情况。从交易方式来看,XX公司主张的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的方式,与实际付款和开票日期存在矛盾。从付款时间上,XX公司在所谓未收到货物的情况下仍继续付款且长时间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而且XX公司将包含该批次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却又声称未收到货物,这也有悖常理。
二审期间,苏湖城律师帮助XX厂提交了新的证明资料,如入库单和证人证言。虽然入库单因不属于新证据未被采信,但证人陈XX的证言与一审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互相印证。证人陈XX时任XX公司厂长职务,能够掌握XX公司对木材和板材的进货和使用情况,有力地证明了XX厂已履行交货义务。
最终,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院认为XX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XX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苏湖城律师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的成功案例不仅体现了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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