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谷先生是一位来自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的购房者,怀揣着在沈阳安家的梦想,他在2017年8月7日与沈阳焱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案外人孙铁峰签订了《房屋中介买卖合同》,打算购买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交易贷款,谷先生支付给被告中介等费用27700元,还给付甲方买房定金10000元。然而,办理房屋贷款未获批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谷先生陷入了绝望之中。
中介公司承诺的零首付贷款买房并未实现,而且这些承诺没有写进合同,当初的广告宣传也被删除,谷先生面临着维权的巨大难题。就在他不知如何是好时,他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
佟新宝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汽车金融贷款纠纷、欠款追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接手案件后,佟新宝律师凭借多年处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以及谷先生转账的实际情况。在分析过程中,他发现虽然合同中对谷先生应交付首付款金额未作约定,但结合各种情况可以证明被告提出了零首付贷款买房的业务。
一审法院审理时,双方对贷款未成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佟新宝律师指出,被告作为专业中介代理机构,对其开设的“零首付”业务应有充分的了解及注意义务,现被告对原告“零首付”贷款应须提供相关必要材料未作明确约定,并未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返还收取原告的中介等费用277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佟新宝律师继续为谷先生据理力争。法院认为,根据合同及其出具的收条的明确记载,结合其收取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中介费标准的事实,足以认定焱森公司的合同义务还包括办理银行贷款。焱森公司作为提供办理贷款服务的一方,主张贷款未获批准系谷先生原因,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谷先生成功追回了27700元中介费。
佟新宝律师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他认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胜诉不是终点,帮当事人真正解决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才是他执业的全部意义。在这次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佟新宝律师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谷先生解决了难题,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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