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涉及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纠纷诉讼,以侯马两家企业的完胜落下帷幕。江苏某新材料公司起诉侯马的山西某环境产业公司和侯马某建材公司,要求其代为支付3258万余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侯马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巨大的危机,一旦败诉,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危急时刻,山西晨特律师事务所的江倩倩律师挺身而出。江倩倩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1401201911112264,服务于山西临汾侯马地区。她毕业于中北大学法学系,本科学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经济领域相关案件400余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位权、追偿权等纠纷处理上经验丰富。
江倩倩律师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曾经办理大量经济领域案件的经验让她知道,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抗辩。她提出核心抗辩观点:一是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不存在到期债权;二是相关合同未验收、未结算、质保金未到期;三是债权转让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串通;四是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
在办案过程中,江倩倩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和负责。在接受委托前,她为侯马两家企业分析案件走向,告知法律风险,判断案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价值以及能否达到企业诉求。委托后,她认真了解案情,详细梳理每一个细节,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起草法律文书。进入诉讼程序后,她及时与企业沟通案件进展,反馈信息。
在一、二审过程中,江倩倩律师围绕核心抗辩观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敏锐地抓住案件的关键要点,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向法官说明事实与理由、法律依据。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或审判思路,她还提交法庭可参考的类案裁判。
最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额驳回江苏某新材料公司3258万余元的代位权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明确指出,山东某工程公司对侯马企业的债权存在争议、未到期、未结算,代位权行使条件不具备,侯马企业无需向江苏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江倩倩律师始终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次案件的胜利,不仅为侯马企业排除了3258万元的代位清偿风险,切实维护了本地企业的财产安全,也再次证明了江倩倩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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