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认定层面,法院对于诈骗案件的判决并非仅依据诈骗金额这一单一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罪的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退赃退赔情况、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种情节。对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的被告人,法院会依法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
这里就存在明显的认知差。大众通常只看到诈骗金额巨大这一表面事实,而忽略了法律在量刑时所考量的诸多情节。很多人认为只要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就一定会被判处实刑且刑期较长,却不知法律会给予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刑事案件(案号为(20XX)甘XXX刑初XX号)中,被告人AX编造平凉农商银行“三八”妇女节为女员工发放化妆品福利、共同投资利润平分的虚假事由,诱骗被害人B某出资XXX元,所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AX被指控犯诈骗罪后,委托了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的王凯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王凯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仔细核实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谅解书等全部证据材料。他对案件事实、证据链条及法律适用进行了严谨分析。在庭审中,王凯律师结合被告人AX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核心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无犯罪前科及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综合全案情节,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恳请法院对其从宽处理。同时,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王凯律师结合被告人的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重点阐述了适用缓刑的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为被告人争取更轻缓的刑罚适用。
最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A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A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或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时采纳了王凯律师关于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A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XX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王凯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这起诈骗案件中,他精准把握量刑情节,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突出被告人的从宽情节,为法院适用缓刑提供了充分依据,成功将原本可能的实刑判决转化为缓刑,避免被告人被实际收监执行,最大限度降低了刑罚对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限制,也让法律的判决既体现了严肃性,又兼顾了人性化,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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