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王敏律师
王敏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25人
专家导读 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释有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

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刑法确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目的是为了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为更有利打击毒品犯罪行为而使用的一种补漏性罪名。该罪名是毒品犯罪中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在犯罪构成上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要求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客观归罪的成分,也体现了“疑案从轻”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持有如藏有、携有毒品和动态持有如在火车上、飞机上查获到毒品,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是要贩卖、走私、运输毒品两类情形。

至于是不是只要实施了“运输”行为,即动态持有毒品就一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要认定运输毒品罪,还必须查明行为人为什么运输毒品,是为谁运输毒品,企图把毒品运送给何地何人。

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其它的犯罪要件都基本相同,只是在主观故意上的目的不同。

运输毒品与贩卖毒品一样,其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或为了扩散毒品而将毒品进行运输。没有这种明确的目的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治病,也可能是为了贩卖、运输等等,只是后一种目的不能被证明而己,不影响该罪名的成立,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因此本案不能证明当事有扩散毒品的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即使乘坐交通工具拾毒品,只适合认定为非法持有。

毒品的辩护词需要自己注意具体的情况,因为毒品罪行的认定需要根据有关的法律约束来进行,如果自己的操作存在问题,那么有关的问题处置就会有着不小的麻烦,所以自己需要多加留意,这样自己的问题处理才会成功的进行,有关人员才能确定自己的权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1.8千字,阅读时间约6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4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2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4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57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38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0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866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267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46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8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737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5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4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1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非法持枪案辩护词怎么写?
在持枪案辩护词中,律师可以写清被告人持枪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被告人初犯并且认罪态度良好的,通过这些表述提出律师的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我国对枪支管理十分严格,一旦被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起诉,当事人要尽快的委托律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哥哥就职于运输公司,常年开大货车的,一次边防的例行检查,在他的车内搜出7克白粉,现在人已经给拘役了,帮助他人运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辩护词范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母亲的委托,指派张勇律师担任李广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卷宗,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活动,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下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未遂)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建议有异议。
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广存在如下诸多的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构成未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相关卷宗内的证据,公诉机关正确的已经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未遂,辩护人非常赞同,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并依据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是比较合适的,即在三年以下量刑。

二、被告人构成自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退一步讲也构成坦白情节,依法也应当从轻处罚。
1、被告人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本案卷宗内的抓捕经过和被告人的笔录可以认定抓捕地点是在刚刚被害人遭到伤害的房间门口。同时,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自称“跑到楼下,我遇到两位叔叔和阿姨,我向他俩求助,用他俩的电话给我对象打了电话说我出事了,……这时候强奸我的男人在窗户喊我说王玉涵你把衣服和手机拿走。……。”,“两人挺好心,借了我电话,我就给刘政昊打了电话,说了我在那里,然后我对他俩个说我还要用电话报警,……。”,可见,被害人跑下楼后,确实向两位好心人接电话要求报警,被告人确实在楼上喊过被害人要求其取衣服和手机,就是说当时被告人和被害人是可以沟通的,相互之间说话声是可以听到的,并结合被告人的庭审供述完全可以认定被害人要报警被告人是知道的,但是被告人当时并没有逃离现场,而且在被害人知道的案发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并且警察上楼之后,被告人并没有拒捕行为,而且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我国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非法持有毒品罪司法解释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法律中是怎么规定的呢?本文将详细介绍有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是一名快递人员,那天下午的时候有人拜托他运送东西,结果在检查的时候发现是毒品因此被抓了,所以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非法持有毒品无罪辩护词范本么
[律师回复]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非法持有毒品无罪辩护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我所接受王**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的辩护人,现本案已经过庭审,本人就本案的证据及事实从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的角度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是准确的,即本案的被告王**构成的是非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从本案证据上来看本案的事实。纵观本案案卷,在证据上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本案被告和另一被告夏**的供词;二是本案涉案的物证即毒品和吸食工具、汇款单据;三是本案被告的移动电话通信记录及网络QQ的聊天记录。辩护人将分三部分来论述证据。
1、供词部分。卷14页、16页、19页、26页、28页、30页、31页(被告王**的供词);36页、37页(被告夏**的供词),在询问时都问及了被告王**是否有吸毒史?买毒品的目的?到了昌都怎么处理毒品等三个问题。能够证明被告王**一直在吸食毒品这一事实,虽然王**在2010年3月29日及4月2日的供词中,采取了“准备自己吸食,同时卖一点钱”的说法,但没有其余证据能够与这一说法相互印证,即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所以供词部分只能证明王**一直在吸食毒品且这次购买毒品也是为了吸食。
2、物证部分,即毒品、吸食工具、汇款单据。与供词部分能够印证,进一步证实王**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否则王**为什么要叮咛另一被告夏**购买吸食冰毒用的龙头玻璃壶?
3、被告的电话记录及QQ聊天记录。这一部分也能够与供述部分印证,其中QQ号码(即王**)为16405071的说:“只是帮几个建筑包工头问问,不卖给社会上任何人”,同时结合购买毒品的5000元系借款的这一事实,也能够证实本案涉案的毒品不是为了贩卖。这部分证据,不能断章取义的去看,被告人王**作为“瘾君子”向毒品贩卖人询问冰毒价格,又表现的与毒品贩卖人较熟,完全符合生活常理,根据证据规则是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同时,王**在聊天中提到的“上下买家”等问题,辩护人认为“罪行法定原则”禁止对被告人作出不利的类推解释,并不能单单从某句话理解,而若将整个QQ聊天记录综合起来,可以得出王**在委托夏**代购毒品前,曾详细的向毒品贩卖人询问过价钱,并表示自己需要购买一些毒品。其余的所谓“贩卖意图”等,都是推测,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综上,通过上面对证据的分析,从目前的证据讲,只能够证明被告人王**,在昌都无人贩卖的情况下,为了吸食毒品委托被告夏**从成都代为购买25.96克的冰毒的这一事实,也就说无贩卖目的、无贩卖事实,而控制数量较大的冰毒这一事实。
二、由于非法持有毒品是贩卖、走私毒品的必须手段或者说必经阶段,那么合理考虑被告王**的行为在定性上就容易混淆贩卖毒品与非法持有毒品。为此,辩护人将从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结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看本案。
1、客体方面,本案被告王**购买25.96克冰毒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即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
2、客观方面,王**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掌控冰毒达25.96克,达到了《刑法》348条规定的10克以上。
3、主体方面,本案被告王**达到了法定责任年龄,户籍证明证实其系1984年出生,至犯罪时已满16周岁。
4、主观方面,从整个案卷来看,购买时王**就知道是冰毒,而在抓获时王**也知道是毒品,属于《刑法》所说的“明知”,即故意。
(二)贩卖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客体方面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同,但是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就完全与非法持有罪不同。
客观方面: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和管理,而贩卖毒品罪客观方面除了这一特征外,还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这一特征,综合案卷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王**购买25.96克毒品是为了卖给他人而获利。
主观方面:贩卖、运输毒品的目的明确,即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而非法持有毒品的动机、目的却多种多样,没有限定,既可能是为了吸食也可能为了治病。
(三)对于本案被告王**吸食毒品这一事实,公诉机关与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即王**吸毒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本案被告王**实施的行为可以归纳为:联系卖家---嘱托代购-----付毒品款-----从代购者手中取走毒品,在整个环节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证据能够表明其贩卖毒品或者购买毒品是为了获得利润。虽然其供词存在矛盾的地方,在没有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其是为了贩卖而购买的情况下,不应当对其作出不利的推理,而应当以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结合犯罪构成对其确定罪名。如若作出不利推理即贩卖毒品,那么25.96克的涉案冰毒中,被告人王**吸多少卖多少?这样,明显对本案被告王**没有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同样的也就违背了《刑法》总则。
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表明:本案被告王**的行为满足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不满足贩卖毒品罪的构成。同时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第
三、四段:“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的规定,这里强调的是“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即强调的是“行为”,而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能直接或间接的证明被告实施了走私或贩卖的行为,只能够证明其购买且持有25.96克毒品,所以辩护人认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
我朋友他们家现在被人举报说是我朋友非法持有毒品,在公安部门检查的时候找到了200克毒品,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不批准逮捕怎么做的?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贩毒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法庭参考采纳:本律师认为,《起诉书》对被告人何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亲戚为了钱去贩毒。前不久他关键时被警察给抓了,但是他体内藏毒,有350克朋友想问一下,体内藏毒辩护词是啥,运输毒品案一审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石某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的辩护人参加诉讼。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充分采纳:
鉴于被告人石某当庭认罪,我们为其作罪轻辩护。辩护人认为石某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当从宽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石某在无法准确预见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的情形下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本身并不是“制毒物品”,我国法律在2012年6月18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之前对非法买卖含麻制剂行为的定性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司法实践中,各地办理此类案件适用法律存在分歧,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被无罪释放或者转行政处罚。本案被告人石某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0年至2012年4月期间,均在两高意见出台之前。因此,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石某虽然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当,但是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司法实践尚且无法准确定性,作为普通老百姓的石某更是无法预见,可见其主观恶性不深。

二、《两高意见》第一条规定买卖含麻制剂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石某在其参与的每次买卖过程中,主观上只是出于对利润的追求,均不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客观上为制毒物品交易下家获取含麻制剂提供了帮助,放任了含麻制剂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并非积极追求,客观上符合《两高意见》第三条规定,属于法定的帮助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公诉机关已经认定石某在犯罪过程中,部分犯罪未遂。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未遂部分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四、石某悔罪态度很好,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属于酌定从宽情节。

五、石某所获非法利润已经全部上缴,属于积极退赃,应当从轻处罚。

六、石某属于初犯、偶犯,没有前科。案发前,一向表现良好,曾获得过 “浙江省优秀创业青年”、“宁波市十大创业青年”等殊荣并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扶危济困,为社会做出过突出贡献。请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七、石某经山西省政府指定的山西省太原市精神病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确诊患有精神分裂症,不适合羁押监禁,公检法在本案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以此作为事实依据对石某办理取保候审,望法院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此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或监外执行。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364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贩毒罪成功辩护词怎么写?
贩毒罪成功辩护词中主要围绕当事人贩毒情节轻微并且认罪态度好并积极承担罚金等方面写。可以写上当事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在我国,贩毒是严重刑事犯罪,量刑往往比较高,当事人被捕后,可以尽快的委托律师参与案件中。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哥哥就职于运输公司,常年开大货车的,一次边防的例行检查,在他的车内搜出7克白粉,现在人已经给拘役了,私自运输毒品,运输毒品罪无罪的辩护词是啥,如何对运输毒品罪案进行有效辩护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的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受云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审理。接受委托之后,本辩护人会见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根据在案的指控证据,的行为构不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
一、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一、本案的毒品虽然是从被告人所驾车辆上的电瓶内查获的,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该毒品是的。相反,据的供述,该车是其盗窃所得,他不知道车上放有两只电瓶,也不知道电瓶内藏有毒品。既不是毒品的所有人,又没有参与运输毒品。

二、侦查机关依法查明的事实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经常往返于昆明和思茅、所驾的车没有盗抢记录、使用的158手机号于2008年1月7日开通并频繁在景洪使用以及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套牌车辆等均无法证明运输毒品的事实。

三、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一直强调在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对是否知道电瓶里藏有毒品、是否是毒品的主人等重要事实不加讯问,而是主观猜测、臆断毒品系运输,违背了案件侦查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在主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故意。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在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上,“明知”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在案证据,供述其所驾的起亚商务车系盗窃所得,他对车上藏匿的毒品不知情这一事实得不到绝对的排除。因此,没有充足的、排他的证据证明存在运输毒品或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的行为从情理上分析可能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本案远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定罪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依据我国“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其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至于其行为可能涉嫌其它犯罪的情况,本辩护人相信司法机关定能依法查明。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法庭。
律师,您好!我们这次刑事诉讼法课老师留的作业就是写一份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所以我就想咨询您一下怎么写这样一份辩护词?
[律师回复] 贩卖运输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陇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老的辩护人,在征得老同意后,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庭前,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审判长主持的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已全面掌握。依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德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定性有误,被告人老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一)本案的发生非常明确:是侦查机关使用侦查圈套的结果,而且毫无疑问是犯意引诱,是侦查机关制造的“犯罪”。
1、本案两被告人是与向其购买毒品的“老板”等两人一起抓获,但本案允许辩护人查阅的卷宗材料中却无任何该两人的相关内容,未对该两人做任何处理。公诉机关提交法庭的所谓密卷,法庭以属国家秘密为由,不允许辩护人查阅,不参与质证。但还好,法庭还能简单的告知辩护人密卷的主要内容是最初向被告人何邦春联系购买毒品的特情“老板”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是人民警察!辩护人认为:既然密卷是这些内容,就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不是可以不公开质证的国家秘密。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等,可以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但并不是不能参与法庭质证。况且本案的特情人员还是人民警察,不是一般的公民。刑诉法规定,一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都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辩护人认为:法庭不允许辩护人查阅所谓的密卷,不将相关证据——而且是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进行质证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13年7月20日就以“xxx到缅甸迈扎央摩的的昆明男子有一批毒品要出售”为由,将本案定为“2013.07.20”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两被告人在2013年7月20日或之前“有一批毒品要出售”,或者持有毒品并贩卖的犯罪意图。
相反,何xx供述本案的特情在2013年7月下旬才跟其联系购买毒品。而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通话详单证实2013年8月16日,公安机关的特情才人员跟何xx第一次联系。被告人何xx及老的供述以及公诉机关提供的手机通话详单能够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前几日,何xx、老以及提供冰毒的缅甸景颇族老婆娘xx联系,商谈贩卖毒品。而事实上,2013年8月28日案发当日,老平才从景颇族老婆娘处赊到冰毒。2013年8月28日之前,报告人老及何xx均未持有毒品,以他们的经济状况,也没有能力购买数量较大的毒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中提到“xxx到缅甸迈扎央摩的的昆明男子有一批毒品要出售”不知依据何在?
因此,本案的事实是:在侦查机关将本案立案侦查时,并未掌握任何本案被告人老及何xx毒品犯罪的事实。只是在先立案之后,通过特情引诱,诱发本案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本案侦查机关的诱惑侦查,明显属犯意引诱。
(二)犯意引诱属于违法诱惑,被告人老平不应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老平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是犯罪行为。
因为毒品犯罪等某些犯罪的特殊性,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固定和取得证据,允许侦查机关合理使用特情引诱。理论和实践中,一般将特情引诱分为两种:犯意引诱和提供机会型引诱。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而提供机会型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情引诱仅仅是给行为人提供了机会和条件,进而发生了犯罪。
提供机会型引诱是在被诱惑着本身已产生犯罪意图,甚至已有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取得和固定证据而采取的一种侦查行为。在这种引诱中,侦查机关的行为是被动和消极的,所以并不存在诱发无罪者犯罪的倾向,因此是法律允许的,也已被学界及司法实践认可。但犯意引诱则是侦查机关的一种主动和积极的行为。本质上是引诱和鼓励他人犯罪。这种引诱如果是公安机关实施的,则完全违背了公安机关打击和制止犯罪的职能,属于国家制造犯罪。因此,在法律评价上对犯意引诱加以否定和谴责,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已形成共识。
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为: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座谈会纪要似乎肯定了犯意引诱,但这样的认识明显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学界达成的共识相冲突。如果说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该座谈会纪要勉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特情引诱时定罪量刑问题的依据,但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再肯定“犯意引诱”就是非法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既使特情引诱有了法律依据,也明确了犯意引诱是非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更明确禁止犯意引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
因此,在本案两被告人没有持有毒品,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更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利用他们经济拮据的弱点,引诱他们产生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并引诱他们逐渐实施“毒品犯罪”明显是违法的。由此取得的所有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对被告人老定罪量刑的依据,被告人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不仅如此,还应依法追究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故意制造犯罪的法律责任。
二、本案的其他问题
1、在认为本案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公诉机关认定何xx属于从犯,老属主犯没有依据,显失公平、公正。在本案中,老及何xx的地位和作用大小没有显著的差别:一个寻找毒品,一个联系买家;都是被诱惑,都没有支付毒资,只是赚取数额差不多的差价,甚至何邦春有望赚取的差价更多。
2、即使认定被告人老的行为构成犯罪,起诉书将从老平身上搜到的4.8克也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额显然是错误的。因为老自己吸毒,而这4.8克事实也非常清楚:是缅甸景颇族老婆娘送给老自己吸食的,而不是老用来贩卖的。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老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合议庭查明事实,依法宣告被告人老无罪!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4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法庭上支持原告的辩护词可以提交吗
可到庭宣读后,提交法院。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一朋友因贩毒而被抓,现马上就要上庭开审,现在想知道贩卖毒品辩护词该怎么写。。。。。
[律师回复] 贩卖毒品罪如何做无罪辩护
1、
首先确定证据上和法律上是否有不足、矛盾、漏洞。 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事实不清的情节,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委托后,
首先应该想到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无论法院最终是否判处了嫌疑人刑罚,事实和法律的情节都会起到相当大的作用,判处无罪除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外,一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也会起到较大作用,而如果被判处刑罚则法定的情节对于量刑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是相当大的。比如贩卖毒品罪50克以上的,按照情节可能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如果没有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就可能是无罪的,所以辩护律师
首先要考虑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锁链?
2、
其次看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对于在侦查阶段就介入的律师来说可能全面地掌握案情比较困难,因为在侦查阶段案件是不好了解案情的,律师接触不到实质的物证及口供、证言,这样律师无法看清楚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但这是的律师应该通过多方收集信息,以补充信息的不对衬,但律师一定要注意在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有侦查取证权的。待到律师可以看到案卷后,可以从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上来做文章,以求达到贩卖毒品罪的无罪辩护的辩护目的。
哥哥就职于运输公司,常年开大货车的,一次边防的例行检查,在他的车内搜出7克白粉,现在人已经给拘役了,给他人运送毒品被抓,残疾人贩毒辩护词样本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被指控的第1-9起贩毒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被告人没有贩卖冰毒的合理怀疑,应当不予认定。
1、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缺失,完整性(真实性)有异议。
宋某笔录前后矛盾,如果第二次笔录能与某次相一致,对于查明本案事实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申请法院调取宋某第二次询问笔录。
2、对第一、三、五次笔录的真实性有异议
(1)次数矛盾。宋某第一次询问笔录说“买过四次冰毒”;第三次说“给他转过九次钱,买过六七次冰毒”;第五次笔录说“大约买过十几次冰毒”、“微信转账都是买冰毒的”。
宋某第五次笔录给出的解释是“公安机关抓我那次...喝酒了记不大清楚”,但:
①第一次笔录中,侦查机关没有记载宋某喝过酒;
②第一、三、五次笔录均不同,宋某没有对第三次笔录为何不同作出解释;
③宋某第一次笔录说第2次买了0.7克,第3次买了0.5克,数量精确,不像是因喝酒而记忆混乱的人的陈述,反而是第五次只说一包两包或大约1克2克,说不准准确数量,相比之下第5次笔录记不清的可能性更大。
(2)转账用途矛盾:转账是否全部用来购毒前后冲突。
宋某向被告人转账10次,第一次笔录说购买了4次毒品;没有对另外6次转账用途作出解释;第三次笔录说购毒
6、7次,没有对其它
2、3次转账用途做出解释;当日抓捕被告人之后的第5次笔录,又说是十几次,然而这次证言与公安机关调出的转帐单的金额、日期完全一致,宋某的这次笔录,很可能是一边看着金额一边对应着日期作出的,该证言的可信度很低。
另外,根据被告人补充侦查笔录,宋某买过他的烟、欠他的钱、两人有矛盾,宋某给被告人的转账是否用于买烟或还钱,是无法查清的事实,对此不能仅凭宋某第5次的证言就认定是毒资,而应当存疑并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无罪辩护 > 辩护词非法持有毒品的法律解释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