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慧欣是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执业证号为13706202311624356,在烟台地区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拆迁纠纷、婚姻家事等多个领域。
在工伤维权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工作时左手被机器切伤,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公司未缴社保且拒付工伤待遇,张某某被迫离职。杨慧欣代理此案,公司无故缺席庭审,仲裁委依法裁决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190335.6元,保障了当事人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方面,原告某公司完成小区路面工程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杨慧欣接受委托,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利息,并由其唯一股东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认定工程总造价1018500元,已付798250元,扣除质保金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189695元及利息,股东王某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离婚纠纷案件里,原告与被告2007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2021年7月双方分居,原告带子女在烟台生活,被告长期未探望。原告委托杨慧欣代理,诉求离婚、分割财产、抚养子女并让被告支付抚养费。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两名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200元,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向原告支付12922.5元。
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烟台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公司签订四份工程承包合同,完工并验收后被告未支付剩余款项。被告辩称工程质量有问题,未履行质保责任。法院确认原告大部分证据,认定被告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070.86元,扣除死亡苗木扣款后为9500.11元,支持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不支持优先受偿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9200.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另一建设工程款案件,原告烟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某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完成施工,部分工程交付使用并验收备案。被告认为付款已超应付款,剩余款项以最终竣工结算为准,且原告未开发票。法院确认工程总价,判决被告支付702.34元(扣除质保金),原告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劳动工亡案中,原告孙和浦认为孙受雇于被告期间猝死,要求赔偿。被告辩解不存在雇佣关系,死亡是自身疾病所致。法院认定孙为仲提供劳务时突发脑梗死亡,仲应补偿原告经济损失600元,驳回对仲和张的索赔。
杨慧欣律师从事法律工作16年,自2023年正式执业以来,已承办超千件案件,在婚姻家事、强制执行等领域有丰富经验,始终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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