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书涛目前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处理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案件。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缓刑辩护。
20XX年,刘书涛接手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因此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XXX元,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合计XXX元。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刘书涛接受委托后,全面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他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除了这起交通事故案,刘书涛还处理过众多不同类型的案件。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YX委托他担任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请求离婚,争取婚生女抚养权、房产归属及让被告承担剩余房贷。刘书涛梳理核心诉求与争议焦点,制定调解策略,推动双方和解,确认调解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实现了离婚、获得婚生女抚养权、房产归其所有且剩余房贷由被告承担。
在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上诉人S某委托刘书涛代理。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核心争议为劳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等问题。刘书涛梳理案件争议与当事人诉求,制定调解策略促成双方和解,确认调解条款保障当事人权益。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S某一次性拿到X万元补偿款,双方权利义务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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