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劳动争议案中,劳动者于2023年8月27日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工作至2024年3月4日,用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加班情形。劳动者先申请劳动仲裁,以餐饮公司为被申请人却遭驳回。经查明,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在此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面临难以保障的风险。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者委托。
班兆然律师专注劳动争议领域,采取了一系列解决措施。首先,律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确保劳动者权益可落地执行。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表明,在混同用工情形下,律师精准识别用工关系、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可有效锁定责任承担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班兆然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也具备丰富经验,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混同用工下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实务中存在主体界定难、举证责任分歧等问题。班兆然律师(2023年执业,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在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时,通过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固定关键证据、合理运用举证责任规则等方式,锁定责任承担方。法院最终支持劳动者诉求,判决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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