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解散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显著争议。通说认为,公司司法解散需满足“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条件。实践中,对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等要件的认定标准存在分歧。部分观点强调公司治理结构瘫痪、决策机制无法正常运行;另一些观点则更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股东间的矛盾程度。这导致原告在举证证明公司符合解散条件时面临较大困难,法院的裁判结果也存在差异。
在某建材公司与蔡某的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蔡某以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蔡某提交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但公司方认为未达到解散标准。在此情况下,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建材公司委托,马国律师负责此案,其专注于合同纠纷领域。
马国律师围绕公司不符合解散条件这一核心观点展开工作。首先,详细梳理公司的经营情况,指出公司虽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但并非完全无法经营,且股东间的纠纷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其次,提出以800000元收购蔡某16%股权的解决方案,证明存在股权转让等其他解决途径。在二审中,针对蔡某提交的录音证据,马国律师指出仅为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马国律师的观点,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表明,在公司解散纠纷中,律师通过全面梳理公司经营情况、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等方式,可有效应对原告的诉求。同时,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公司治理机制是否失效、是否存在其他救济途径等因素,为同类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马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也具备丰富经验,其专业能力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均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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