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案坦白的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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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
故意杀人案坦白的认定是什么

一、 故意杀人案坦白的认定是什么

需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首先是指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如果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为是“坦白”,只能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次,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己罪行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的。

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从广义上讲,“自首”是“坦白”的特殊表现形式,只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上坦白的心态更积极一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准确区分“坦白”与“自首”的界限,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1)到案的方式不同。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具有自动投案行为。一般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自动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相关机关投案。而坦白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自动投案行为,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传唤到案或抓捕到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动机和心态不同。

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出自内心的悔改,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并不具备发自内心的懊悔诚意,是处于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下,选择的一条让自己可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出路。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被动的,其接受司法机关处理,也可以说是一种无奈之举。(3)“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范围不同。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和“不同种罪行”的,属自首。犯罪嫌疑人在被传讯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均认为是“坦白”。

准确划分“坦白从宽”与在证据面前“低头认罪”的界限。犯罪嫌疑人要在侦查人员开展讯问工作初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多次接受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才供述自己罪行的,是一种“承认”行为,不宜按“坦白”对待。

规范认定“坦白”情节的程序,防止在办案过程中出现“不认定”和“乱认定”现象。一是要制作“坦白笔录”。就如受理犯罪嫌疑人自首要制作“自首笔录”一样,对于犯罪嫌疑人坦白的,也要制作“坦白笔录”。制作“坦白笔录”要符合如下要求:(1)必须有两名以上具有法定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2)必须记明是第几次讯问,讯问的时间、地点、坦白的罪行以及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动机等具体内容;(3)必须完备手续,笔录要让犯罪嫌疑人认真核对并签字,侦查人员也必须亲自在笔录上签名。二是要出具“坦白材料”。侦查机关认为犯罪行为人属于坦白的,要综合分析犯罪行为人坦白的全部经过,写明认定“坦白”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供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审查。

综上所述,当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杀人是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当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时最好需要申请专业的交通事故专业的律师来进行辩护,专业的律师有丰富的庭审经验,在辩护书的完成方面也能够得心应手的完成,更何况危险驾驶罪本身的罪名就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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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行的轻重。罪行轻重是决定坦白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的根本因素。比如故意致多人死亡,则不管有什么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都不会从轻处罚,更不会减轻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即使有坦白情节,也可不从轻处罚。
2.坦白的时间。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坦白其罪行,是马上交代,还是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沉默或者狡辩,经过政策攻心或者出示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交代。坦白时间的早晚和背景的不同,不仅说明了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资源效益和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时需区别对待。
3.坦白的程度。即犯罪分子是彻底交代全部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每交代一件罪行是较全面客观地交代主要事实和情节还是避重就轻。对于真心悔改的,要较大幅度从宽处罚;对避重就轻的,应较小幅度从宽甚至不从宽处罚。在供述同种余罪的坦白中,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分子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比例要大一些。
4.坦白的价值。即犯罪分子的坦白在全案中的证据作用如何,是一般证据、重要证据还是关键证据。有的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交代,司法机关照样掌握其罪行,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定罪的作用相对要小,从宽幅度就要小些;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司法机关就难以充分掌握其罪行证据,或者难以详尽地掌握其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及定罪的作用就相对较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就应相应大些。
当前,全国正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至于从宽的具体刑罚量,由法官根据坦白的时间、程度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如何认定坦白与自首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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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自首与坦白存在相同之处:都以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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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应该怎么认定坦白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犯罪坦白的相关内容
《刑法修正案
(九)》中没有使用“坦白”一词,而表述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两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理论上,坦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坦白,仅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广义的坦白还包括自首和当庭自愿认罪,而“自首是坦白的内容之
一,是坦白的最高形式。”可以看出,刑法所指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除构成自首以外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字面含义是“因被怀疑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而具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怀疑”是建立在尚不确实充分的证据之上,需要通过侦查进一步收集证据;或者虽然证据确实充分了,但尚未被提起公诉,还需要进行审查。简言之,以提起公诉为界,提起公诉前是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的身份就转变为被告人,而判决生效后,就变成罪犯了。因此,在侦查和审查阶段的身份就是犯罪嫌疑人,到了审判阶段就是被告人,到了执行阶段就是罪犯。将坦白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只有在侦查和审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才属于坦白;而在审判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就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坦白。
2.坦白的实质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不管狭义上的坦白,还是广义上的坦白,其实质都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发觉,受到司法机关调查、盘问或者讯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真实身份,或者交代司法机关尚未发觉的其他同种罪行。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主要犯罪事实,并且向其出示相关证据之后,不得已供述自己罪行的,不认定为坦白。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和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3.坦白的到案形式是被动归案。坦白的本质在于,它是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被动归案是相对于犯罪人自动投案而言。实践中,被动归案有三种类型:一是因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归案;二是被司法机关传唤到案;三是被群众扭送归案。
④坦白与自首都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区别主要在于自首必须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若是被动归案,除非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不同种罪行,否则只能构成坦白。总之,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果不认定为自首,就属于坦白。
坦白的刑罚适用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从主观上说,表明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继续顽抗的意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其人身危险性已经有所降低;从客观上说,可以加快侦查机关办理案件的进程,从而节省了司法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⑥对具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坦白的时间、程度、价值等情况确定。
1.罪行的轻重。罪行轻重是决定坦白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幅度的根本因素。比如故意致多人死亡,则不管有什么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都不会从轻处罚,更不会减轻处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判处死刑的,即使有坦白情节,也可不从轻处罚。
2.坦白的时间。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在什么时间什么背景下坦白其罪行,是马上交代,还是经过一段比较长时间的沉默或者狡辩,经过政策攻心或者出示一定证据的情况下才交代。坦白时间的早晚和背景的不同,不仅说明了犯罪分子对自己所犯罪行悔悟的早晚,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程度,还可能直接影响司法资源效益和刑事诉讼效率,从宽处罚时需区别对待。
3.坦白的程度。即犯罪分子是彻底交代全部罪行还是只交代主要罪行,每交代一件罪行是较全面客观地交代主要事实和情节还是避重就轻。对于真心悔改的,要较大幅度从宽处罚;对避重就轻的,应较小幅度从宽甚至不从宽处罚。在供述同种余罪的坦白中,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是轻罪,犯罪分子坦白的是重罪,说明其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从宽比例要大一些。
4.坦白的价值。即犯罪分子的坦白在全案中的证据作用如何,是一般证据、重要证据还是关键证据。有的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交代,司法机关照样掌握其罪行,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定罪的作用相对要小,从宽幅度就要小些;有些案件,没有犯罪分子的坦白,司法机关就难以充分掌握其罪行证据,或者难以详尽地掌握其犯罪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坦白对破案及定罪的作用就相对较大,从宽处罚的幅度就应相应大些。
当前,全国正在试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坦白,应当根据坦白的阶段、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一30%;
(2)坦白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至于从宽的具体刑罚量,由法官根据坦白的时间、程度和价值等具体情况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准确区分自乎与坦白的界限,是正确认定自首不可回避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征。关于何为坦白?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自己如实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据此,自首与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处:
(1)两者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两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两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两者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但是,自首与坦白与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其次,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重。
最后,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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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坦白怎么量刑?
刑事案件坦白可能会被从宽处罚,具体刑事案件坦白怎么量刑,需要法院审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后才可以确定。即使都具有坦白的情形,不同的犯罪分子最终受到的刑事处罚也有可能会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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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自首,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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