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刘X于工作时在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摔伤右脚踝。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及同事受伤情况,并于次日就医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某区人社局认定刘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意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意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意公司质疑刘X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且认为某区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某区政府委托。
周赫律师专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在该案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的微信记录及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用人单位否定工伤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对病历的质疑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的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最后,有效应对意公司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指出病历中“下楼梯”描述系患者入院主诉,且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案表明,在工伤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时,微信记录等间接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可形成有效证据链。周赫律师在企业合规、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案为同类工伤认定案件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律师在协助行政机关维护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性与稳定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工伤认定中,缺乏直接证据时间接证据能否证明工伤存在争议。内蒙古周赫律师(2019年执业,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企业合规、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婚姻纠纷、继承纠纷)在代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时,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运用举证责任规则、论证复议程序合法性。法院最终采纳其观点,维持工伤认定及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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