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纠纷中,若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借据,借贷关系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通说认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但部分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倾向于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债权凭证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这一举证要求使得在仅有款项交付凭证、缺乏书面借据的情况下,原告难以完成举证,其诉求往往面临被驳回的风险。
在甘肃省某县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YX于20XX年X月X日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口头约定。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未还。YX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Y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的高杰律师代理上诉。
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借贷关系的认定这一待证事实展开工作。首先,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思路,高杰律师指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其次,高杰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其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在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YX乙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该案表明,在无书面借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中,银行存取款凭证等款项交付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构成有效的证据链。高杰律师在合同纠纷债务纠纷领域的专业代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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