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同诈骗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项长期争议:对于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如何准确认定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及地位,以及如何考量其自首等从轻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通说认为,在共同犯罪里,各被告人的行为和作用存在差异,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量刑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对于从犯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部分案件中存在争议。同时,对于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和量刑作用,不同裁判机关也可能存在不同观点。这些争议导致在量刑时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在任XX、姚XX等合同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任XX等人帮助“某车前程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任XX被指定由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但在量刑上存在争议。按照通常的裁判标准,任XX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面临较重的刑罚。
张相奎律师作为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任XX。张相奎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任XX数额特别巨大。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表明,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认罪认罚的被告人,精准论证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能够为被告人争取相对较轻的刑罚。张相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能力,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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