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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一起案件中,企业车间生产管理人员潘某,因一起锅炉检修致多人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潘某的工作职责、履职行为与事故后果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情况下,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接受潘某委托。
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的王永军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接手此案后,详细阅卷,根据案证据形成书面辩护意见,提出存疑不起诉的辩护意见。针对事故责任划分、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岗位职责认定等核心问题,王永军律师明确指出指控潘某构成犯罪的证据未达起诉标准。他还多次和主办检察官沟通,阐述辩护观点。
最终,检察机关认定违规送电与挡板开启无直接因果关系,潘某并非当日值班领导,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负有监管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结,潘某不负刑事责任。此案表明,重大责任事故罪审查起诉中,当证据存疑时,通过专业的刑事辩护,从证据和法律适用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和沟通,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案件证据审查和责任认定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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